晨光电机:公开转让说明书

2024年08月09日查看PDF原文
未发生变化。
(三) 区域股权市场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报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股权激励情况或员工持股计划
√适用 □不适用


  1、本次挂牌前公司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

    本次挂牌前,为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设立舟山恒晨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舟山恒晨持有公司 5.00%的股份,全部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员工。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舟山恒晨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出资情况参见本节“三、公司股权结构”之“(五)其他情况”之“1、机构股东情况”。

    (2)吴永夫增资形成的股份支付

    吴永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永宽的弟弟,2022 年 11 月 23 日,吴永宽、沈燕儿与吴永夫共同
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吴永夫以 9,678,780.00 元认购晨光有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06,000.00 元,超出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之“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公司的
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股份,应综合考虑公司是否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的服务。公司获取当事人及其关联方服务的,应构成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未向公司提供服务,但通过增资取得公司股份的,应考虑是否实际构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让予利益,从而构成对实际控制人/老股东的股权激励。根据上述监管指引的规定,吴永夫本次增资事项已确认股份支付。

    2、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

    为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永宽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舟山恒晨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舟山恒晨的合伙人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以及骨干员工。

    2022 年 12 月 26 日,晨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舟山恒晨以 13,477,581.14 元认购公司新
增注册资本 437,158.00 元;同日,各方签署增资协议。

    2022 年 12 月 27 日,晨光有限就本次增资相关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3 年 3 月 8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241 号),审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晨光有限已收到舟山恒晨缴纳的投资款 13,477,581.14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
本 437,15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3,040,423.14 元,变更后的公司实收资本为 8,743,158.00 元。

    3、员工持股平台履行的备案程序

    舟山恒晨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舟山恒晨自成立至今仅对公司进行投资,无其他对外投资,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程序。

    4、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舟山恒晨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以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整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本次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参见“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六、经营成果分析”的相关说明。同时,上述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六) 其他情况

                              事项                                      是或否

公司是否曾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否

公司是否曾存在代持                                                        是

公司是否(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          否

公司是否(曾)存在非货币出资                                              是

公司是否曾存在出资瑕疵                                                    是

公司是否曾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                                      否

公司历史沿革是否涉及国资、外资、集体股东出资                              否

公司是否(曾)存在红筹架构                                                否

公司是否存在分立、合并事项                                                否

具体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及解除情况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公司存在吴永宽代董贤成及其配偶孙亚儿持有公司股权的
情形,代持形成、演变、解除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4 年 1 月,董贤成因重病无法继续参与公司经营,主动与吴永宽协商退股相关事项。经协
商,董贤成同意将其所持公司 1,200,000.00 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永宽之父吴彩清。2004 年 1 月 11
日,董贤成与吴彩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董贤成所持公司 1,200,000.00 元出资作价
1,200,000.00 元转让给吴彩清,2004 年 1 月 15 日,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截至本次股权转让时,董贤成尚未偿还公司借款余额为 920,000.00 元,在本次股权转让后该笔未偿还的借款由股权受让方负责清偿,吴彩清实际应向董贤成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280,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后,双方约定董贤成继续保留 225,000.00 元出资额由吴永宽代持,期限为五年,剩余 55,000 元作为股权转让款由吴永宽支付给董贤成。


    2004 年 1 月 26 日,董贤成因病去世。2004 年 5 月 16 日,董贤成配偶孙亚儿与吴永宽签署
《合股协议》,约定由孙亚儿作为被代持人将 225,000.00 元出资额由吴永宽代为持有,期限至
2008 年 12 月 26 日。2008 年 12 月 26 日,吴永宽与孙亚儿《合股协议》约定的代持期限到期。吴
永宽与孙亚儿结算了 5 年代持期间应向其支付的利润,并退回 225,000.00 元的出资款。经吴永
宽、孙亚儿及孙亚儿与董贤成的子女确认,《合股协议》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到期,公司股权或
权益相关的款项,已经由吴永宽支付给董贤成及其家属,已全部结清,各方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股权代持事项已全部解除。代持解除后,董贤成及其家属不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权或权益,与吴永宽、吴彩清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涉及公司合作或者权益的协议或约定,对公司历史上的有关董贤成持股、退出以及后续合股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和潜在纠纷。

    截至本公转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份代持已全部依法解除,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人员不存在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2、股东通过债权出资情况

    2012 年 1 月 7 日,晨光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3,000,000.00 元,其中吴永
宽以持有晨光有限的 1,800,000.00 元债权作价出资 1,800,000.00 元,吴彩清以持有晨光有限的
1,200,000.00 元债权作价出资 1,200,000.00 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8,000,000.00 元。同
日,吴永宽、吴彩清分别与晨光有限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及债权出资承诺书。

    2012 年 1 月 7 日,舟山市普陀远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舟山晨光电器有限公司拟实施债
转股的评估报告书》(舟普评报(2012)7 号),确认截至 2012 年 1 月 6 日,吴永宽、吴彩清享
有晨光有限合法有效的债权共计 3,000,000.00 元,其中吴永宽拥有的债权评估值为人民币1,800,000.00 元,吴彩清拥有的债权评估值为人民币 1,200,000.00 元。

    2012 年 1 月 7 日,舟山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舟远会审(2012)10 号),确
认截至 2012 年 1 月 7 日,吴永宽以持有的公司债权 1,800,000.00 元作价 1,800,000.00 元转为实收
资本,确认吴彩清以持有的公司债权 1,200,000.00 元作价 1,200,000.00 元转为实收资本,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 8,000,000.00 元。

    2012 年 1 月 7 日,舟山远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舟远会验
(2012)4 号),审验截至 2012 年 1 月 7 日,晨光有限已收到股东吴永宽、吴彩清投入的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 3,000,000.00 元,各股东以持有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

    2012 年 1 月 13 日,晨光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各股东用以转为股权的
债权,均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资金额不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本次债权转股权出资经过晨光有限股东会批准,并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本次增加注册资本是各位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用于出资的债权真实合法,增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3、设立时股东借款完成验资后再归还相关款项的情况

    2001 年 12 月,晨光有限设立时因股东资金紧张,在岱山县高亭镇人民政府企业管理办公室的
协调下,吴永宽、董贤成、俞雷植通过向岱山县海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方式完成对晨光有限 3,000,000.00 元的出资,在晨光有限完成验资后,股东向晨光有限借款 3,000,000.00 元偿还对岱山县海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对晨光有限承担还款义务,因俞雷植、董贤成先后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持股,其退出时未偿还的借款由股权受让方吴永宽、吴彩清负责清偿。

    2001 年至 2006 年,公司股东已通过银行存款、现金以及为公司代付原材料货款的方式偿还其
向晨光有限的 3,000,000.00 元借款;因其中 2,000,000.00 元未妥善保管支付的相关凭据,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公司全体股东已知悉股东上述借款的形成及偿还情况,并确认吴永宽、吴彩清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吴永宽重新以货币形式向公司支付 2,000,000.00 元,用于夯实其历史上对公司借款的还款义务。公司股东向晨光有限借出资金至归还期间,晨光有限的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不存在晨光有限债权人或股东因晨光有限
向股东提供借款而提出任何主张或提出任何诉讼的情况。2023 年 8 月 25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关
于舟山晨光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100 号)
复核验证,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晨光有限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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