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33052 证券简称:迪玛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秋芬及黄尚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时间拟定 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张秋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尚碧 公告编号:2024-02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秋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 4、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尚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7 月 29 日,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5870120210730904001 ),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98. 2 万元,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 LPR 加 315 个 BP (1BP=0. 01%,下同),利率调整以 3 个月为一个周 期,到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30 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如借款逾期的,原告有权对逾期本息收取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 上浮 50%计算。2021 年 7 月 30 日, 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 298. 2 万元。 同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中 山 迪 玛 卫 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编 号 为 5870120210730904001-04 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以下被告持有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原告,为担保案涉贷款,最高担保额为本金 298. 2 万元,双方已办理质押登记背书手续,原告为质权人。自 2022 年 7 月,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492143. 42 元、利息 5674. 08 元以及罚息和复利(暂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的复利 1062. 79 元、 罚息为 506068. 65 元;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 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 公告编号:2024-024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315 个 BP 再上浮 50%计算)。 2 、被告黄尚碧、林秋芬对被告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原告对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票据号码: 230958100007020210305869334327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157 :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14245 :230958100007020210708970530210 ): 4 、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为 3004948. 94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主要是公司经营资金紧缺,本次款项增加公司的资金周转使用。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会产生影响公司利润,因为原告提出的利息和罚息都有可能存在。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事实就是的与原告、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沟通,争取双方寻找妥善办法应对本次诉讼。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4)粤 0106 民初 18744 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公告编号:2024-024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