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材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8 月 贵州贵材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事...... 27 第二节 董事会......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42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 4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 第十章 通知与信息披露...... 47 第一节 通知...... 47 第二节 信息披露......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三章 附则...... 55 贵州贵材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贵州贵材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贵惠大道 52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18 万元。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开发高技术、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铝门窗、铝型材生产及研发;网络技术开发及服务;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设计;批零兼营:铝型材、铝门窗、建材、装饰材料配件、钢材、玻璃、二、三类机电产品、不锈钢材料、五金产品;室内装饰设计与装修。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票集中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以李海宁、费熙、李海菁、李衍雷、李衍蓓、贵州黔城聚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联创美诚科技有限公司、许家宁为股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如下: 序 股东姓名/股东 认购股份数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号 名称 (万股) (%) 1 李海宁 1586 50.87 2016/8/15 货币 2 费熙 600 19.24 2013/2/5 货币 3 李海菁 750 24.05 2014/6/20 货币 4 李衍雷 59.9 1.92 2014/6/20 货币 5 李衍蓓 59.9 1.92 2014/6/20 货币 贵州黔城聚 货币 6 义建筑工程劳务 46 1.48 2016/8/15 有限公司 7 四川联创美 16 0.51 2016/8/15 货币 诚科技有限公司 8 许家宁 0.2 0.01 2016/8/15 货币 总计 3118 1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1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司股票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商登记记载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