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洋新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08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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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关股东的同意。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知董事会。在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前,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人不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码。                                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别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三)本章程的修改;              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发行公司债券;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五)发行公司债券;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
一种。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
                                    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年;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未满  或者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限未满的;

的;                                    (七)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
  (七)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证券监管  政处罚的;

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  未届满;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储;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五)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交易;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董事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
同类的业务;                        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为己有;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得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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