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洋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08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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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单独
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后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形式表决权,每一股份拥有一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式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述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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