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洋新材: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08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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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七章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报会议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
务。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结束后应当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审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相抵触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江苏丽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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