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奥马科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奥马科能够遵守国家和地
方建设项目管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及时就建设项目履行备案程序。前述期间内,奥马科不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亦不存在受到该局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6、消防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取得了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证
明中德科技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经该大队查询火灾统计系
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在此时间段内无火灾出警记录及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奥马科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取得了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明奥马科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经该大队查询火灾统计系
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在此时间段内无火灾出警记录及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钮漫思特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取得了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明钮漫思特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经该大队查询火灾统计
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在此时间段内无火灾出警记录及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温州速马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取得了瑞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关于要
求出具温州速马执行器有限公司相关证明的复函》(瑞消办[2024]9 号),证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温州速马未被该大队确认为监督检查对
象,未发现其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7、外商投资
2024 年 2月 23 日,长兴县商务局出具《证明》,证明钮漫思特自设立至该
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钮漫思特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亦不存在受到该局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了查验:
1、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在建及已建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环境保护相关资质证书等,实地查看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设施,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文件并查询了环保监管部门网站。
2、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市场监督、建设工程、土地、安全生产、社保、公积金、海关等的执行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职工名册、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缴纳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网站进行了查询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管理、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2024 年 1月 23 日,长兴县人民法院出具对长兴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的《函》,证明经查询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中德科技、奥马科、钮漫思特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在该院无执行涉诉案件、无刑事涉诉案
件、无行政涉诉案件已经无民事涉诉案件。
2024 年 1月 24 日,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该委员会未曾受理过中德科技作为当事人的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024 年 1月 24 日,长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该委员会未曾受理过钮漫思特作为当事人的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024 年 1月 31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协助查询企业及
相关主体涉诉信息的回函》,证明中德科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湖州两
级法院无诉讼案件。
2024 年 1月 31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协助查询企业及
相关主体涉诉信息的回函》,证明奥马科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湖州两级
法院无诉讼案件。
2024 年 1月 31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协助查询企业及
相关主体涉诉信息的回函》,证明钮漫思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湖州两
级法院无诉讼案件。
2024 年 1月 29 日,湖州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证明》,证明中德科技
自 2021 年 1 月 1日至今,没有发现其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
2024 年 1月 29 日,湖州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证明》,证明奥马科自
2021 年 1 月 1日至今,没有发现其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
2024 年 1月 29 日,湖州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证明》,证明钮漫思特
自 2021 年 1 月 1日至今,没有发现其作为当事人的仲裁案件。
2024 年 1月 31 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对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的《回函》,证明经在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中德科
技及相关主体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回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法犯罪被湖州地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形。
2024 年 1月 31 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对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的《回函》,证明经在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奥马科
及相关主体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回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法犯罪被湖州地区检
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形。
2024 年 1月 31 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对湖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的《回函》,证明经在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管理系统中查询,钮漫思
特及相关主体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回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法犯罪被湖州地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四)合规情况
2024 年 1 月 19 日,长兴县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截至
2024 年 1月 19 日,在浙江省范围内未发现中德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犯罪记录。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公司报告期内合法合规情况的证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并取得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讨论,已审阅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特别对公司引用《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公开转让
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013 年 4 月 1 日,中德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浙江中德自
控阀门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书》,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如下:
1、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
(1)激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吸引和稳定优秀的管理、业务、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责任感,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激励对象以及服务期
A.激励对象为下列人员:
a.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b.公司或其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
c.公司或其子公司表现优异的基层员工,包括专业组长、专业负责人、业务骨干人员等;
d.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贡献的人。
B. 参与激励计划的公司或子公司员工,在激励计划授予后,须承诺继续为
公司或子公司工作或服务五年以上。
C. 激励计划分期实施,具体的激励对象以发布的激励对象名单为准。
D.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可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但不得受他人委托或信托
参与本激励计划。
(3)激励方式及程序
激励方式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即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永青投资的的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
第一期确定的激励对象签订合伙协议成立永青投资,第二期加入的激励对象以增资入伙的形式成为永青投资的合伙人,后期加入的激励对象以认购永青
投资新增财产份额或受让公司股东张忠敏及其指定的第三人持有的永青投资的财产份额的形式加入合伙企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另有决议的依照其决议。
(4)股票数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青投资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