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对外投资、银行借款、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30%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 (二)资产置换: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额 30%的资产置换的权限;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董事会具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0%的对外投资的权限; (四)银行借款: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额 50%的银行借款;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银 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下述对 外担保规定; (六)对外担保: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对外担保 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形,应由董事会审查和决策。 (七)重大合同:董事会具有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额 50%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 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的权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关联交易: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以外 的,且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 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形,应由董事会审查和决策(具体参照《深圳市平方科 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为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和给本公司提供担保的 法人单位(即相互担保); (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 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则应提交最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电子邮件、邮递、传真或其他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〇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子邮 件、邮递、传真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3 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