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746 证券简称:宏中药业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更正后) 2024 年 8 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 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计不超过 59 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本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来源(包括员工家庭收入、合法借款等自筹资金)获得的资金,不存在杠杆资金或第三方为持有人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40,000元,具体金额及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合计不超过 1,460,000 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的 3.89%,占发行后股本的 3.74%;具体持股数量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进行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八、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九、员工持股平台载体企业湖北邦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董华,其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泛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高帅,其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且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事项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可能无法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参与对象无法筹集认购资金而导致本计划无法成立的风险。 十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要求。 目录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7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7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7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11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形式、管理模式...... 14 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与锁定期限...... 24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 25 八、 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程序...... 29 九、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30 十、 其他重要事项(如有)...... 30 十一、 风险提示...... 31 十二、 备查文件...... 32 释义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宏中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草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案、草案 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 持股平台、合伙企业 指 湖北邦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湖北泛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份额 指 参加对象按照本计划出资取得的相应持有 份额,具体指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员工出资额 指 员工参与本计划的全部出资额 股东大会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指引第 6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6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宏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计划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挂牌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一方面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让员工参与公司的成长和发展,共享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带头作用,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关键部门的重要岗位,对公司的发展与治理发挥重要的作用,上述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发展和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宏中药业签署劳动合同。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系统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具体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众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具体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参与人数共 59 人,合计持有份额共 5,840,000 份、 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超过 1,46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74%。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参与主体,共计 53 人,合计持有份额 4,020,000 份、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超过 1,005,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7%。 序号 参加对 职务类别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 拟认购份额对 象 (份) 额占比(%) 应挂牌公司股 份比例(%) 1 姜娜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0 8.56% 0.32% 2 甘丽君 财务负责人 480,000 8.22% 0.31% 3 王川 监事会主席 240,000 4.11% 0.15% 4 舒志武 董事会秘书 240,000 4.11% 0.15% 5 童明源 监事 200,000 3.4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