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中药业: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更正后)

2024年08月1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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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宏中药业未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届时如作出相关限售承诺的,亦须遵守届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 绩效考核指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绩效考核指标。
(四) 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上述信息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董事会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然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

  1、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参与对象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调整方式和程序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 = ��0 × (1 + ��)


  其中:��0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和配股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或配股后增加的股票数量);��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缩股

                            �� = ��0 × ��

  其中:��0为调整前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股股票);��为调整后参与对象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增发与派息: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有权按增发方案并按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认购公司增资(但必须按增发方案及相关协议按时缴纳增资款项,否则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有权获得派息。

  4、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份登记日期间承诺不会发生除权、除息情况,无需对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未延长,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如参与对象将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转让,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转让所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收及成本后支付给该参与对象。

  3、除前述终止外,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应经持有超过 2/3 份额的持有人的同意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锁定期内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离职

  若持有人在“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与锁定期限”之“(二)/1、锁
定期”规定的 36 个月锁定期内离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凯受让该名持有人所持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将转让价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该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凯已出具《承诺》,明确在合伙企业股票的 36 个月锁定期内将持续作为公司员工,持续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如在发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有人离职”情形时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将自愿放弃上述优先受让的权利,而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指定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转让的价款根据持有人离职的原因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①持有人主动离职的,转让价款为该持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额;

  ②持有人被宏中药业辞退的,转让价款为该持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加上按 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宏中药业《人员辞退制度》规定:“满足以下任何一条或以上的,公司有辞退人员的权利:……4.索贿受贿,伪造单据牟取利益者;5.有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12.泄露公司技术或机密者(泄密内容由公司定义);13.私自挪用、带走公司的财产财物者”,上述制度依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而制订,是员工入职时的员工手册内容,并已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若持有人违反了宏中药业《人员辞退制度》的第 4 条、第 5 条、第 12 条或
第 13 条的规定,转让价款=实际出资额-持有期间已取得的分红(如有)-持有人因违反规定给公司或员工持股计划平台造成损失(如有),若当事持有人转让份额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对公司或员工持股计划平台造成损失的,宏中药业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④若持有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其他情形的,转让价款为该持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额加上按 8%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按照上述各种原因计算转让价款时,持有人在此之前已经获得的分红,应在计算得出的转让价款中扣除,视为已经支付。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其他权益处置

  ①本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的资产收益权。

  ②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作为授权代表,根据持有人会议或管理
委员会的决议,代表合伙企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进行相关提案、表决等。

  ③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操作具体事宜。

  ④本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事宜,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份也同样处于锁定状态,期满后一并解除锁定。

    (3)若宏中药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主动撤回上市申请,在遵守本条
第(一)款第 1 项规定的合伙企业所持宏中药业股票的 36 个月锁定期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按照如下方案退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凯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对应宏中药业股票 5.5 元/股的价格受让持有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将转让价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其他相关交易费用(如有)后支付给该持有人。

    持有人针对以上退出方案仅有一次选择权,如持有人选择前述退出方案的,
需要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
以书面的方式将拟退出的具体财产份额告知员工持股计划指定联系人,如前述期限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则视为持有人自动放弃前述退出的权利,除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持有人在锁定期离职退出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凯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不再承诺今后回购持有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持有人需在锁定期届满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由管理委员会指定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退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在认定的非敏感期内出售持有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减持退出。

    2、锁定期外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解锁后,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由其个人享有,持有人届时如希望通过合伙企业减持其在合伙企业所持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宏中药业的股票时(以下简称“减持”),则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优先由其指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该持有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并将转让价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其他相关交易费用(如有)后支付给该持有人,转让的价格参照转让日的宏中药业的收盘价或另行协商的其他价格确定。


  当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取得股息红利或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扣除交易费用、税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如参与对象届时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其所持份额对应公司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守自身出具的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

  若经管理委员会要求,但在 5 个交易日内未达成合意的,则应当由该持有人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减持申请,由合伙企业于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非敏感期内出售持有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并将转让所得依法扣除交易费用、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支付给持有人。该等减持实施时,需遵守全国股转系统、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全国股转系统、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于出售宏中药业股票或对出售所得进行分配有其他额外规定或限制的,或因持有人担任宏中药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使相应的股票出售有数量比例限制的,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五)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3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且未能依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延长存续期,管理委员会有权择机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于期满前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全部售出。

  2、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  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决议等。

  4、公司主办券商应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合法合规专项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披露。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其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九、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1)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姜娜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付光明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3)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王川系公司监事会主席;(4)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童明源系公司监事;(5)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舒志武系公司董事会秘书;(6)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甘丽君系公司财务负责人;(7)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童明源系公司监事;(8)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顾昭系公司董事;(9)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文凯、甘燕夫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中:甘丽君为甘燕的妹妹,甘建业为甘燕的弟弟,甘应文为甘燕的父亲,张旭辉为张文凯的侄子,郑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甘丽君的配偶。 除以上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不存在已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十、  其他重要事项

  1、本员工持股计划生效: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成立,自参加对象
签署相关文件并支付认缴出资份额款项后生效。

  2、本计划认购日: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认购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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