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人承诺的未来三年公司实现的扣非后平均净利润(即 5,000.00 万元);C 为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3)由本补偿条款导致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合星公司的现金补偿,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在合星公司提出补偿要求起六个月内完成支付现金补偿。 (4)本补偿条款自公司申报公开发行上市(即主板或创业板 IPO)时自动终止,若公司申报 IPO 不成功,条款继续履行。 2.股权回购及担保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未来三年(即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扣非后平均净利润低于 5,000.00 万元人民币,则合星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合星公司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应等于合星公司对本公司的投资额按照 8%年利率计算的本利和,或退出时投资人所持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以孰高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合星公司发出回购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回购并支付所有款项。 (2)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合星公司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的价格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回购金额=A*(1+N/365*M),其中 A 为合星总出支金额; N为投资天数,投资天数以甲方汇款之日起计算,截至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清回购股份的全部款项之日止;M 为收益率,该年利率为 8%。 如果公司股份采取非协议方式进行股权交易导致条款(二)、1 中回购无法实际执行,则合星公司有权要求丙方就甲方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所持股份所得价款与合星公司投资成本按 8%的年会收益率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若合星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所持全部公司股份且所得价款总额达到投资成本按 8% 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则视为回购条款履行完毕。 (4)如公司采取做市方式进行股权交易,合星公司提出回购要求需通过书面发函方式,合星公司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收到书面文件后的 30 个工作曰内,将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做市商。当合星公司完成将所持股份给做市商的行为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随后的三个月内,就甲方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所持股份所得价款与合星公司投资成本按 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 (5)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权回购和担保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公司主板或创业板 的首次公开发行,则合星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合星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应等于合星公司对本公司的投资额按 8%年利率计算的本利和,或退出时投资人所持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以孰高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甲方发出回购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回购并支付所有款项。 (7)自公司申报公开发行上市(即主板或创业板 IPO)时,本协议 2、(6) 条 自动失效,双方另行协商。 3.本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 2、实际控制人与孙冉: 1.业绩承诺与补偿 (1)本公司2018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000.00万元,2019年扣非净利润不 低 于 6,000.00 万元,2020 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8,000.00 万元。(2)鉴于公司实际 控制人承诺的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是投资方确定投资价格的重要依据,各方同意: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实现扣非后平均净利润低于 6,000.00 万元,则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现金形式对投资方按以下方式计算并进行补偿:补偿现金=3*(B-A) *C,其中 A为未来三年(即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公司扣非后平均净利润;B为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未来三年公司实现的扣非后平均净利润(即 6,000.00 万元); C 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孙冉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由本补偿条款导致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孙冉的现金补偿,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在甲方提出补偿要求起六个月内完成支付现金补偿。(4)本补偿条款自公司申报公开发行上市(即主板或创业板 IPO)时自动终止,若公司申报 IPO 不成功,条款继续履行。 2.股权回购及担保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未来三年(即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扣非后平均净利润低于 6,000.00 万元人民币,则孙冉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孙冉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应等于孙冉公司的投资额按照 8%年利率计算的本利和,或退出时投资人所持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以孰高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孙冉发出回购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回购并支付所有款项。 (2)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孙冉届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的价格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回购金额=A* (1+N/365*M),其中 A 为孙冉总出支金额;N 为投资天数,投资天数以孙冉汇款之日起计算,截至公司实际控制人付清回购股份的全部款项之日止;M 为收益率,该年利率为 8%。 (3)如果公司股份采取非协议方式进行股权交易导致条款(二)、1中回购无 法实际执行,则孙冉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孙冉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出售所持股份所得价款与孙冉投资成本按 8%的年会收益率计算的本金 与收益之和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若孙冉通过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所持全部公司股份且所得价款总额达到投资成本按 8%的 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则视为回购条款履行完毕。 (4)如公司采取做市方式进行股权交易,孙冉提出回购要求需通过书面发函方式,孙冉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收到书面文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做市商。当孙冉完成将所持股份做市商的行为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随后的三个月内,就孙冉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售所持股份所得价款与孙冉投资成本按 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之间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 (5)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权回购和担保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实现公司主板或创业板 的首次公开发行,则孙冉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孙冉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应等于孙冉对公司的投资额按 8%年利率计算的本利和,或退出时投资人所持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以孰高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于孙冉发出回购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回购并支付所有款项。 自公司申报公开发行上市(即主板或创业板 IPO)时,本协议 2、(6)条自动失效,双方另行协商。 3.本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 (三)本公司股东对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事项 股东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8 月向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股东黄德勇、李晓春、朱希平、陈立冬、覃卫群及本公司,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所持本公司 8.999%股权,本公司配合被告股东办理回购股 权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2022 年 7 月 11 日法院判决股东黄德勇、李晓春、朱希 平、陈立冬、覃卫群向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 购款,并按约定的股权回购款计价方式计付自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股权回购之日 止,待黄德勇、李晓春、覃卫群、朱希平、陈立冬履行上述义务后,本公司应就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止报告日,黄德勇、李晓春、覃卫群、朱希平、陈立冬尚未履行上述义务。 (四)政府补助 采用总额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 本期计入损益 本期计入损益的列 与资产相关/与 补助项目 的金额 报项目 收益相关 收到猇亭区科经局智转数改设备补贴资金 8,062.00 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 猇亭区总工会困难企业慰问金 8,000.00 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 合计 16,062.00 十三、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1 年以内(含 1 年) 13,969,492.39 28,461,418.66 1 至 2 年 16,955,120.28 11,596,938.90 2 至 3 年 22,276,235.12 18,375,547.02 3 至 4 年 218,713.50 218,713.50 4 至 5 年 693,959.89 693,959.89 5 年以上 16,879,113.65 18,656,340.44 小计 70,272,867.02 78,002,918.41 减:坏账准备 33,275,420.35 34,048,765.60 合计 36,997,446.67 43,954,152.81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期末余额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预期信用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失率(%)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10,926,954.03 15.55 10,926,954.03 100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的应收账款 59,345,912.99 84.45 22,348,466.32 67.16 36,997,446.67 其中:账龄组合 59,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