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创网:公司章程

2024年08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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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
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如果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
同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
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方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含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以下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一)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二)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1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应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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