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要 求,依法履行公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秉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字页) 北京华创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