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铝精工: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16日查看PDF原文
下:
 1)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1> 公司研发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初步稳定性研究阶段,药品研发是否能够成功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也很难确定,此阶段研发支出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故研究阶段的支出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开发阶段是项目进入临床试验或者进入申报期——项目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其中:一二类 药品研究开发项目以 III 期临床为划分时点;三四类药品研究开发项目以取得临床批件为划分时点; 五类药品以取得生产批件为划分时点;中间体以具备上生产条件为划分时点。
2) 公司外购或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划分

 <1> 公司外购的已获得临床批件的生产技术或配方,其购买价款及后续临床试验费用确认为开发支出, 取得生产批件后结转为无形资产。
 <2> 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药品生产技术或配方,自研发开始至取得临床批件期间发生的支出计入当期 损益(委托研发合同约定不成功赔偿条款的,自委托研发合同签订为资本化时点);获得临床批件后 的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取得生产批件后结转为无形资产。
 <3> 通过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形式约束并保证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由专利提供方协助本 公司完成规定的临床研究,完成大生产工艺技术转移和验证,以本公司名义申请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CFDA)颁发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等,具体资本化金额以合同协议金额为准,后续支出比 照自研项目研发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4> 委托外部机构研发的无需获得临床批件的生产技术或配方,自研发开始至完成工艺交接期间发生 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工艺交接后至取得生产批件的期间发生的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取得生产 批件后结转为无形资产。
外购或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未达到项目约定进程但研发支出部分可以回收的情况下,按可回收金额冲减开发支出,不可回收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6、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和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两者之间较高者,同时也不低于零。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17、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反映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18、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2) 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 工薪酬。

  短期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于报告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①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
 ②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 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③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③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 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2) 公司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4) 辞退福利

  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适用于上述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情形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公司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① 服务成本。
 ②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③ 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9、预计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1) 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2)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3)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20、收入
 (1) 收入确认原则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 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 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了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然后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且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 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到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从事铝合型材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约合同,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国内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购货方时,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此同时公司确认收入;国外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办妥报关手续,并实际运送出关时,予以确认收入。

 21、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1)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即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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