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材料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出具的《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材料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主办券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律师”)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或“会计师”)对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问询回复。涉及对《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中的傍股安排...... 3 问题 2.关于销售与收入...... 20 问题 3.关于存货与成本...... 74 问题 4.关于应收款项...... 95 问题 5.关于期间费用......112 问题 6.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31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144 一、关于专利权许可...... 146 二、关于业务合规性...... 148 三、关于公司参股村镇银行...... 151 四、关于房产土地...... 160 五、关于股权激励...... 167 六、关于关联交易...... 173 七、关于合同资产...... 177 八、其他问题...... 182 问题 8.其他...... 186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中的傍股安排 根据申请材料:2006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正洪与 14 名骨干员工分别签 订《傍股出资说明书》,约定该等 14 名员工分别出资,傍于股东赵正洪账户股份之中;退股时由受傍股东与傍股出资人一次性结算本息,结息的标准为确保年息10%,但不享受资产增值;合作经营期间,傍股出资部分同样享受按股分摊红利,且一直至期满的同样享受资产增值;增资扩股时,傍股出资人有相对优先出资并申请成为独立股东的权利。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请公司:(1)结合傍股双方的出资资金流转、历次分红情况,以列表形式说明自设立傍股以来傍股主体人员、任职情况、出资金额以及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14 名傍股人员在出资时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傍股情形,傍股人员数量及傍股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傍股期间是否严格履行《傍股出资说明书》的相关约定。(2)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相关人员形成傍股安排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傍股规避股东持股限制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3)公司傍股关系解除时点和相关证明文件;傍股双方对于傍股关系、傍股数额、傍股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还存在其他傍股、代持等影响股权明晰性的情形,公司历史上及目前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4)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回复: 【公司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六)其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历史上曾存在傍股情形,该傍股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情况下的相关要件,具有“股份代持”的特征,其形成、演变、解除情况具体如下: 1、傍股关系的形成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正洪控制的另一企业振宏印染成立于1999年,2005年振宏有限设立时,振宏印染已发展为一家具有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优良企业,员工待遇和发展预期均优于刚设立的振宏有限。而振宏有限处于在从无到有的发展初期,公司各部门岗位有较为急迫的人才需求。因此,公司负责人赵正洪一方面积极吸引外部人才,另一方面鼓励振宏印染部分骨干员工、老员工能参与到振宏有限的发展建设。为保障转入振宏有限的原振宏印染骨干员工、老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兼顾留在振宏印染的骨干员工、老员工,赵正洪于2006年12月15日分别向14名傍股人员出具了《傍股出资说明书》并形成傍股安排,约定该等14名员工分别出资,傍于股东赵正洪持有的公司股权之中。《傍股出资说明书》还约定,退股时由受傍股东与傍股出资人一次性结算本息,结息的标准为确保年息10%,但不享受资产增值。在企业章程规定的合作经营期间,傍股出资部分同样享受按股分摊红利,且一直至期满的同样享受资产增值。当企业发展需要增资扩股时,傍股出资人有相对优先出资并申请成为独立股东的权利。 2006 年 12 月 15 日,相关傍股主体人员签署《傍股出资说明书》并形成傍 股关系,参与傍股的 14 名员工及其傍股出资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傍股出资人 傍股出资额 1 刘圣祥 37.50 2 赵澄东 25.00 3 季惠娟 25.00 4 徐建洪 10.00 5 赵元法 10.00 6 赵剑东 10.00 7 杨 春 5.00 8 张 祥 5.00 9 雷 伟 5.00 10 陆红华 5.00 11 赵 洪 5.00 12 赵国东 5.00 13 姚爱珠 5.00 14 张 平 5.00 合计 157.50 2、傍股关系的演变、解除过程 因员工离职、员工存在资金需求等原因,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赵正洪与 傍股出资人的傍股关系陆续解除,并根据《傍股出资说明书》受让了傍股出资人的全部出资并向其支付了对应款项,包括傍股出资的转让对价以及期间利息,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傍股出资人 解除时间 出资金额 转让对价 期间利息 利息对应年份 1 刘圣祥 2015 年 2 月 37.50 37.50 30.00 2007-2014(8 年) 2 赵澄东 2015 年 2 月 25.00 25.00 20.00 2007-2014(8 年) 3 季惠娟 2014 年 1 月 25.00 25.00 17.50 2007-2013(7 年) 4 徐建洪 2014 年 1 月 10.00 10.00 7.00 2007-2013(7 年) 5 赵元法 2014 年 1 月 10.00 10.00 7.00 2007-2013(7 年) 6 赵剑东 2014 年 1 月 10.00 10.00 7.00 2007-2013(7 年) 7 杨 春 2014 年 1 月 5.00 5.00 3.50 2007-2013(7 年) 8 张 祥 2010 年 2 月 5.00 5.00 1.50 2007-2009(3 年) 9 雷 伟 2010 年 1 月 5.00 5.00 1.50 2007-2009(3 年) 10 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