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

2024年08月16日查看PDF原文
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材料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出具的《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材料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主办券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或“律师”)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或“会计师”)对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问询回复。涉及对《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中的傍股安排...... 3
 问题 2.关于销售与收入...... 20
 问题 3.关于存货与成本...... 74
 问题 4.关于应收款项...... 95
 问题 5.关于期间费用......112
 问题 6.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31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144

    一、关于专利权许可...... 146

    二、关于业务合规性...... 148

    三、关于公司参股村镇银行...... 151

    四、关于房产土地...... 160

    五、关于股权激励...... 167

    六、关于关联交易...... 173

    七、关于合同资产...... 177

    八、其他问题...... 182
 问题 8.其他...... 186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中的傍股安排

  根据申请材料:2006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正洪与 14 名骨干员工分别签
订《傍股出资说明书》,约定该等 14 名员工分别出资,傍于股东赵正洪账户股份之中;退股时由受傍股东与傍股出资人一次性结算本息,结息的标准为确保年息10%,但不享受资产增值;合作经营期间,傍股出资部分同样享受按股分摊红利,且一直至期满的同样享受资产增值;增资扩股时,傍股出资人有相对优先出资并申请成为独立股东的权利。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请公司:(1)结合傍股双方的出资资金流转、历次分红情况,以列表形式说明自设立傍股以来傍股主体人员、任职情况、出资金额以及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14 名傍股人员在出资时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傍股情形,傍股人员数量及傍股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傍股期间是否严格履行《傍股出资说明书》的相关约定。(2)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相关人员形成傍股安排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傍股规避股东持股限制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3)公司傍股关系解除时点和相关证明文件;傍股双方对于傍股关系、傍股数额、傍股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还存在其他傍股、代持等影响股权明晰性的情形,公司历史上及目前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4)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回复:

  【公司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之“(六)其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历史上曾存在傍股情形,该傍股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情况下的相关要件,具有“股份代持”的特征,其形成、演变、解除情况具体如下:

    1、傍股关系的形成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正洪控制的另一企业振宏印染成立于1999年,2005年振宏有限设立时,振宏印染已发展为一家具有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优良企业,员工待遇和发展预期均优于刚设立的振宏有限。而振宏有限处于在从无到有的发展初期,公司各部门岗位有较为急迫的人才需求。因此,公司负责人赵正洪一方面积极吸引外部人才,另一方面鼓励振宏印染部分骨干员工、老员工能参与到振宏有限的发展建设。为保障转入振宏有限的原振宏印染骨干员工、老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兼顾留在振宏印染的骨干员工、老员工,赵正洪于2006年12月15日分别向14名傍股人员出具了《傍股出资说明书》并形成傍股安排,约定该等14名员工分别出资,傍于股东赵正洪持有的公司股权之中。《傍股出资说明书》还约定,退股时由受傍股东与傍股出资人一次性结算本息,结息的标准为确保年息10%,但不享受资产增值。在企业章程规定的合作经营期间,傍股出资部分同样享受按股分摊红利,且一直至期满的同样享受资产增值。当企业发展需要增资扩股时,傍股出资人有相对优先出资并申请成为独立股东的权利。

    2006 年 12 月 15 日,相关傍股主体人员签署《傍股出资说明书》并形成傍
股关系,参与傍股的 14 名员工及其傍股出资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傍股出资人                        傍股出资额

  1                    刘圣祥                                          37.50

  2                    赵澄东                                          25.00

  3                    季惠娟                                          25.00


  4                    徐建洪                                          10.00

  5                    赵元法                                          10.00

  6                    赵剑东                                          10.00

  7                    杨 春                                          5.00

  8                    张 祥                                          5.00

  9                    雷 伟                                          5.00

  10                  陆红华                                          5.00

  11                  赵 洪                                          5.00

  12                  赵国东                                          5.00

  13                  姚爱珠                                          5.00

  14                  张 平                                          5.00

                    合计                                              157.50

    2、傍股关系的演变、解除过程

    因员工离职、员工存在资金需求等原因,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赵正洪与
傍股出资人的傍股关系陆续解除,并根据《傍股出资说明书》受让了傍股出资人的全部出资并向其支付了对应款项,包括傍股出资的转让对价以及期间利息,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傍股出资人  解除时间  出资金额  转让对价  期间利息    利息对应年份

 1    刘圣祥    2015 年 2 月    37.50    37.50    30.00  2007-2014(8 年)

 2    赵澄东    2015 年 2 月    25.00    25.00    20.00  2007-2014(8 年)

 3    季惠娟    2014 年 1 月    25.00    25.00    17.50  2007-2013(7 年)

 4    徐建洪    2014 年 1 月    10.00    10.00      7.00  2007-2013(7 年)

 5    赵元法    2014 年 1 月    10.00    10.00      7.00  2007-2013(7 年)

 6    赵剑东    2014 年 1 月    10.00    10.00      7.00  2007-2013(7 年)

 7    杨  春    2014 年 1 月      5.00      5.00      3.50  2007-2013(7 年)

 8    张  祥    2010 年 2 月      5.00      5.00      1.50  2007-2009(3 年)

 9    雷  伟    2010 年 1 月      5.00      5.00      1.50  2007-2009(3 年)

 10    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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