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原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8月1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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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5853        证券简称:星原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73 民终 221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成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制作
 视频动画《宇宙警察(暂名)》(英文名称:《SPACECOPS(暂名)》,被告向原告支 付 800 万元作为该作品的权利转让及制作费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视频
 动画制作的全部义务并依约交付被告,被告理应于 2018 年 9 月 5 日支付款
 项 300 万元,于 2019 年 8 月 6 日支付款项 200 万元,经原告多次款,被告
 迟至今日仍未付款。

    被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后期款项系原告多次超期交付动画作品的根本性违 约行为造成,原告无权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后期动画制作费用及其利息。

    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视频动画制作费 5,0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暂计人民 650,083.34 元(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3.70%计算,本金 300 万元自应付之日 2018 年 9 月 5 日起
 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5 日为 431,166.67 元,本
 金 200 万元自应付之日 2019 年 8 月 6 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
 计至 2022 年 7 月 5 日为 218,916.67 元,以上本息暂合计为 5,650,083.34
 元)

    2、判令被告承扣本案诉讼费。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原告星原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星原公司与天鹏公司签订的《协议》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天鹏公司返还星原公司已经支付的 300 万元并承担星原公
 司的成本损失 257795.2 元;


    三、请求判令天鹏公司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为
 止,以欠款总额人民币 3257795.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利息为
 195969.96 元);四、判令天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星原公 司与天鹏公司签订《协议》后向其交付了 300 万元首期款,因天鹏公司多次 拖欠时间,迟迟不能按期交付动画片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星原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书面送达天鹏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合同在 2021 年 9 月 18
 日已解除,天鹏公司应返还 300 万元首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二、由于天鹏 公司违约,致使星原公司为该动画片制作的相关玩具、配音等产生的成本无法 回收,与电视台之间的播片合同被动违约商誉受损,天鹏公司应当承担反诉人 此部分成本损失 5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9 月 25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的《协议》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制
 作费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9 月 5 日起、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 率 3.7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反诉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 51350.58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
 司负担 37550.58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800 元;案件反诉受理费 51115.06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星原高科技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7385.06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 司负担 23730 元。
(二)二审情况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 年 3 月
 1 日进行民事二审开庭,案号为(2023)粤 73 民终 2217 号。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收到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作出的民事判
 决书(2023)粤 73 民终 2217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5727.68 元,由沈阳天鹏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42865.32 元,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2,862.36 元(广州星原
 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35966.93 元,多交的 3104.57 元,本院予以
 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 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事项为上海樊秉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星原股份前发 生的,星原股份与原股东杨小湛、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已签订《纠纷确认 书》,明确诉讼所涉事项导致的纠纷与诉讼等,由原控股股东杨小湛及其名下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该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在与原告方及公司原股东杨小湛积极协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 73 民终 2217 号

                                      广州星原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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