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26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35 第一节 监事......35 第二节 监事会......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 通知......40 第二节 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 附则......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华艺园林景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机构代码证:913401001492059280。 第三条 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 7 号富邻广场 B 座 12 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组织中贯彻执行;支持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聚焦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生态环境等领域,创新驱动,智慧联动,生态带动,专注于做地球生态圈(水圈、岩石土壤圈、大气圈、生物圈)的智慧保护者与科技运营商:基于地球生态圈的研发、规划、设计、保护、建设、运营、投资、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发展“产品+内容+生态+科技”全链式智慧生态环境业务,整体性培育数智化的高精尖产品和新质发展服务模式,系统性构建生态环境城乡一体化治理体系,协同推动生活、生态、生产绿色低碳化融合,全面提升地球生态圈全域美丽大健康与文化旅游转型的数智化、科技化、艺术化、绿色化,努力实现股东、员工、客户及社会、生态、经济的效益最佳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自然遗迹保护管理;植物园管理服务;森林固碳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软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标准化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森林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人工造林;农业园艺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国土空间规 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全部资产等额划分为 6600 万股,每股面值 为 1 元,各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 发起人 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 1 胡优华 4,806.97 72.83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2 范丽霞 891.76 13.51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3 朱歆华 33.59 0.51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4 王亮 25.19 0.38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5 肖文 25.19 0.38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6 王在心 16.79 0.25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7 朱彩娣 8.40 0.13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8 潘会玲 8.40 0.13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9 合肥钟灵毓秀投资管 419.85 6.36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理有限公司 10 上海槟果资产管理有 363.87 5.51 净资产折股 2013 年 5 月 25 日 限公司 总 计 6,600.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 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 竞价方式; (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