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226.40 4.00%
冯明根 货币资金 4.53 4.53 0.08%
付国盛 货币资金 76.98 76.98 1.36%
高伟 货币资金 35.66 35.66 0.63%
赵慧 货币资金 70.75 70.75 1.25%
张洪文 货币资金 1.92 1.92 0.03%
刘娟 货币资金 18.68 18.68 0.33%
白延玲 货币资金 16.98 16.98 0.30%
李广超 货币资金 1.92 1.92 0.03%
刘兆复 货币资金 1.92 1.92 0.03%
高立 货币资金 27.17 27.17 0.48%
唐玉成 货币资金 17.55 17.55 0.31%
何凤 货币资金 11.32 11.32 0.20%
姜晓玉 货币资金 18.68 18.68 0.33%
投资方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实缴实收资本 实缴比例
吴晓立 货币资金 1.02 1.02 0.02%
杨建娟 货币资金 19.81 19.81 0.35%
李娟 货币资金 21.51 21.51 0.38%
合计 5,660.00 5,660.00 100.00%
(三)经营范围
本公司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环保科技研究,污水及废物处理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石油环保工程 项目的管理及服务,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压力容器、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工矿设备及配件、水 处理设备及配件、普通机械设备制造、维修、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研究及销售;污水处理,固体废物 治理,油田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污泥处理设备及装置的制造、销售;化工产品、化学药剂(以 上两项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消防器材、消防 报警系统、消防监控设备、碳纤维材料的销售;容器管线物理清洗;金属管道碳纤维和玻璃纤维复合材 料的修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期限为 2010 年 10 月 20 日至长期。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 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 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本报告年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 12 个月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此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 3 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
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六)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 (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 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 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 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 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 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 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
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 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 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 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上述 1)或 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 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
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 销额后的余额。
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 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
确认的规定。
2)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 债)。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 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 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1) 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 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 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
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
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 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 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 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 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