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发动力: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8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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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468      证券简称:普发动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 2024 年 8 月 8 日作出的(2024)黑 01 民终 546 号民事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恒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第一大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及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重大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上诉人因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作
出的(2023)黑 0109 民初 629 号民事判决书,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该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 2024 年 8 月 8 日作出的(2024)黑 01 民终 546 号民事裁定书,具
体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设项目总承包合
同》由交通集团与普发公司、案外人哈尔滨三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电公司)共同签订,交通集团发出的解除通知是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势必会影响涉及三方解除后果的实体权益。虽案涉合同因交通集团已将案涉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已客观不能继续履行,但并不能以此认定普发公司关于《解除哈尔滨市交通集团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通知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一审法院应对案涉解除通知书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予以实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在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享有解除权,即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为前提。交通集团发出解除通知的理由为普发公司与三电公司未完成案涉项目的初步设计,且未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总竣工日期内完成所有承包事项。案涉工程由普发公司及三电公司联合中标,并由三方订立合同。如法院对案涉《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确认解除或不解除将影响三电公司的利益。普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三电公司的诉讼利益一致,且未举证证明其得到三电公司授权。本案缺失三电公司诉讼主体亦无法查明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在发回重审后应追加三电公司为案件当事人,核实
普发公司及三电公司是否按约定完成案涉工程的初步设计、未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总竣工日期内完成承包事项的原因等事实,审查交通集团是否享有解除权,并据实依法处理。同时,鉴于普发公司已另行起诉交通集团赔偿因不能履行案涉《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协调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3)黑 0109 民初629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普发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元予以退回。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预计本次诉讼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公司依法配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事宜,继续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有针对的进行业务调整,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
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一同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配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事宜,同时继续寻求各种途径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 01 民终 546 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普发动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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