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航信息: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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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按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十七)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准则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本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本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本公司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本公司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十八)收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
  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以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公司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如下:

      (1)销售商品

      本公司在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买方,即买方验收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其中,对于本
  公司非主要责任人的居间交易,以净额法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

      (2)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提供软件服务,根据合同在提供服务的期限内每月均摊确认收入。

  (十九)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5.本公司将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将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6.本公司将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按照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两种情况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本公司选择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本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一)租赁

  1.承租人
本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除选择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本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出租人

  (1)融资租赁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2)经营租赁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本公司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 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  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00、3.00、6.00、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00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5.0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00、20.00、25.00

    注:本公司是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 号)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上海融近昊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00%,孙公司上 海融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00%。

    (二)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依据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规
 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
 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
 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
 知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3.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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