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906 证券简称:智锂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收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2024)赣 0502 民初 566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怀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盼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2024年8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布的《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36)。 双方经调解后,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 书,本诉讼案件调解终结。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见公司2024年8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布的《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36)。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 2024 年 8 月 13 日,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 苏)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有 债 务 本 金 人 民 币 15862149.9 元 及 逾 期 利 息 7068596.32 元(为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暂 计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利息,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12%计至付清之日止)未予 偿还;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 债务本金人民币 40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 4146666.67 元(为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利息,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12%计至付清之日 止)未予偿还。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既是债务人也是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包含本金、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等)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产生维权费用: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22345 元,预收案件受理费 388224 元,保全费 5000 元。 原、被告同意调解方案确定如下: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航 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被告航天 锂 电 科 技 ( 安 徽 ) 有 限 公 司 债 权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0862149.9 元【其中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 有限公司欠人民币 158632149.9 元,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欠人民币 40000000 元,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和维权费用计人民币500 万元】。 二、以上债务按以下时间和方式偿还: 1.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1390 万元。 2.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 3.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330 万元,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 支付人民币 330 万元,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340 万元。 4.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 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26962149.9 元。 三、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上述条款完成付款义务,则本案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就本案所涉债务再向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和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若上述债务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 一笔款项,被告航天锂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被告航天锂电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权本金和利息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 12%向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到期欠款和未到期欠款均提前一次性到期,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债权本金、逾期利息、和维权费用等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 388224 元,减半收取 194112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199112 元,由原告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调解书。 江西智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