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是否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是否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是否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若本公司与其他参与方均受某合营安排的约束,任何一个参与方不能单独控制该安排,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本公司判断对该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 2.投资成本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①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投资,以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 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本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②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投资,以企业合并成本作为投资成本。追加投资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 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对子公司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2)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包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后, 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同的,权益法核算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在权益法核算时予以抵消。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有证据表明该损失是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该损失。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为,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本公司除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所有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 5%,分类估计折旧年限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10—40 5 9.50—2.38 专用设备 15—18 5 6.33—5.28 通用设备 10—18 5 9.50—5.28 动力设备 14—18 5 6.79—5.28 仪器仪表 10 5 9.50 运输设备 12 5 7.92 其他设备 10 5 9.50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详见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一)在建工程 本公司按固定资产新建、扩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确认在建工程。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期末在建工程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十二)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因购建或者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借款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于当期确认为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其他辅助费用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开始资本化,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暂停资本化,若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 借款费用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3)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 (2)一般借款的资本化金额为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的乘积。 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十三)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确认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益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3)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