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物业: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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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相对应的政府补
  助部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部分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的,

  将政府补助整体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者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
  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
  用或损失的,则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
  成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对相同或类似的政府补
  助业务,采用一致的方法处理。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
  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
  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计入当
  期损益。

  本公司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
  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
  交易中产生的: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
  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
  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本公司以很可能取
  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
  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
  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
  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
  税影响。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

  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
  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14、租赁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
  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
  用。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
  价,则本公司认定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
  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的会计政策见附注三、8。

  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现值进行初始
  计量,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
  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
  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行
  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以
  及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后续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
  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除外。
  本公司将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
  期损益。

  对于短期租赁,本公司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将满足短期租赁条件的项目选择采用上述简化
  处理方法。

  低价值资产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低于 4 万元的租赁。

  本公司将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理方法。

  租赁变更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
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重新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公司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公司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3)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时,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本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变更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①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②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修改或重新议

  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5、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①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
  称“解释第 16 号”)。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
  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
  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
  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
  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
  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
  行调整。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4年0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不产生影响。
  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
  称“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解释 17
  号)。

  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
  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
  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
  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
  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选择提前执行。

  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4年06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不产生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3)前期差错更正

  本报告期无重要前期差错更正。
四、 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9%、6%、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其他税项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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