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 □是 √否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事项 □是 √否
是否存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 □是 √否
外投资事项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 □是 √否
激励措施
是否存在股份回购事项 □是 √否
是否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是 □否 三.二.(四)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是 □否 三.二.(五)
押的情况
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是 √否
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是 √否
是否存在破产重整事项 □是 √否
二、 重大事件详情
(一) 诉讼、仲裁事项
1、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是否占净资产 10%及以上
√是 □否
单位:元
性质 累计金额 占期末净资产比例%
作为原告/申请人 9,940,479.86 12.57%
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0 0%
作为第三人 6,677,155.56 8.44%
合计 16,617,635.42 21.01%
注:
(1) 作为原告:
报告期内,被告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940,479.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涉及民事诉讼。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内履行付款责任和义务,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
的货款。本案件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940,479.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9,940,479.86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7 月 20 日起,
按照年利率 5.5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 9,940,479.86 元及相应
的逾期付款利息 976,196.54 元,合计金额为 10,916,676.40 元。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2 日和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4-001、2024-004、2024-018)。
(2) 作为第三人: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14 日受理了
股东顾永明、李斌与被申请人刘恩元、第三人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起的本次诉讼的先行调解告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本案案号为(2024)粤 0308 民诉前调
701 号和(2024)粤 0308 民诉前调 702 号。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已收到法院传票,案件等待
开庭。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元
是 是否
临时公告 性质 案由 否 涉案 形成 案件进展或执行情况
索引 结 金额 预计
案 负债
2024- 原告/ 欠款 否 否 本案件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由广
001 申请
人 9,940,479.86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
原告/ 2024 年 4 月 20 日我司收到深圳
2024- 申请 欠款 否 9,940,479.86 否 市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
004 人
9940479.86 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
利息 976196.54 元,合计金额为
10916676.40 元。
2024 年 5 月 14 日我司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4)粤 0304 执
14965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24- 原告/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018 申请 欠款 是 9,940,479.86 否
人 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终结(2024)粤 0304 执
14965 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
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4- 第三 股权 否 否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
028 人 转让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14 日受理了股东顾永明、李
斌与被申请人刘恩元、第三人深
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提起的本次诉讼的先
6,677,155.56
行调解告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本
案案号为(2024)粤 0308 民诉前
调 701 号和(2024)粤 0308 民诉
前调 702 号。公司作为本案第三
人已收到法院传票,案件已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开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上述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外提供借款情况
报告期内对外提供借款的累计金额是否占净资产 10%及以上
□是 √否
对外提供借款原因、归还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市华拓威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合作方,该笔借款为公司挂牌前(2013 年)
发生。当时因项目拓展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可以垫付资金完成项目前期拓展; 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原借款为 200,000.00 元,加上后期利 息合计欠款 285,000.00 元。之后因该合作项目取消,公司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结果为胜诉。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已经归还欠款 80,323.48 元,后期将按照
判决书继续执行,公司管理层也将持续跟进归还借款。
上述对外借款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和经营活动的开展。在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且确保不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四)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 承诺开 承诺结 承诺
临时公告索引 承诺主体 类型 始日期 束日期 履行
情况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公司《公开 实际控制人或 同业 2016 年 2024 年 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