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况 实 际 2016 年 2018 年 挂牌 限 售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施连忠承诺:在本次挂牌前 已履行 控 制 1 月 13 1 月 13 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 完毕 人 或 日 日 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 控 股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本次挂牌之 股东 日、本次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董 监 2015 年 挂牌 限 售 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股份公司 正在履 高 8 月 20 承诺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也 行中 日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在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他 2016 年 挂牌 同 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主要 正在履 1 月 13 竞 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 行中 日 承诺 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本人将不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 上对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 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本承诺为有 效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公司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实 际 2016 年 挂牌 减 公司控股股东施连忠出具《关于减少、规范关联 正在履 控 制 1 月 13 少 、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将 行中 人 或 日 规 范 尽量避免与公司关联方产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 控 股 关 联 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守市 股东 交 易 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 的 承 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诺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实 际 2018 年 发行 业 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连忠与 2018 年公司 正在履 控 制 7 月 27 补 偿 第一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盐城经济技术开发 行中 人 或 日 承诺 区东方金泰高新技术创投基金(有限合伙)于 控 股 2018 年 7 月 27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股东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估值调整机制、股 权回购、公司治理、相关股东权利等特殊条款。 其 他 2018 年 发行 业 绩 公司发起人股东施连忠、杨忠义、俞宗显、杨煜 正在履 股东 12 月 17 补 偿 衡、李波、王闯、章连成、余璋、谷晨曦与本次 行中 日 承诺 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江苏中韩盐城产业园投资 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估值 调整机制、股权回购、公司治理、相关股东权利 等特殊条款。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连忠与 2018 年公司第一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方金泰高新技术创投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了估值调整机制、股权回购、公司治理、相关股东权利等特殊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条 估值调整机制 1.1 本补充协议各方同意设定目标公司 2018-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目标为 1500 万元、2000 万元、2500 万元(以下简称“2018-2020 年目标净利润”)。如果目标 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相应年度目标净利润的,投资方有权选择按照本补充协议 1.2 条或 1.3 条约定的方式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现金补偿或者股权补偿,具体偿还方式由投资方自由选择。 1.2 如果目标公司 2018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的 85%,则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投资方进行现 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999.9999 万元×(1-2018 年实际净利润/2018 年目标净利润)。 如果目标公司 2019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则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投资方再进行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999.9999 万元×(1-2019 年实际净利润/2019 年目标净利润)-投资方已收到的 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如果目标公司 2020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目标净利润,则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投资方再进行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999.9999 万元×(1-2020 年实际净利润/2020 年目标净利润)-投资方已收到的 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投资方提出现金补偿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到投资方指定账户。如果实际控制人未能按期支付上述现金补偿金额的,每延期一日,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1.3 如果目标公司 2018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 2018 年目标净利润的 85%,则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人民 币壹元的价格向投资方转让股权,应当转让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当转让的股份数(股)=3,333,333 股×(2018 年目标净利润/2018 年实际净利润-1) 如果目标公司 2019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 2019 年目标净利润,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人民币 壹元的价格向投资方再次转让股权,应该转让股权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当转让的股份数(股)=3,333,333 股×(2019 年目标净利润/2019 年实际净利润-1)-投资方 已受让的股份数(如有)。 如果目标公司 2020 年实际净利润低于 2020 年目标净利润,则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人民币壹元的价 格向投资方再次转让股权,应该转让股权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当转让的股份数=3,333,333 股×(2020 年目标净利润/2020 年实际净利润-1)-投资方已受让的 股份数(如有)。 各方同意,若投资方选择股权补偿,则上述股权补偿以投资方本次增资获得的股份数为上限,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股份数(以下简称“实际补偿股份数”)高于 3,333,333 股,则实际补偿股份数与 3,333,333 股之间的差额部分(差额股数)由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支付给投资方,现金补偿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现金补偿额=差额股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投资方提出股权补偿书面要求之日的最近一季度末目标公司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额。 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投资方提出股权补偿书面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应当转让的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实际控制人未能按期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每延期一日,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投资方应获得补偿股份按照目标公司净值产计算的价值的千分之一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实际控制人承担上述股权补偿的相关税费。 1.4 在业绩承诺期 2018-2019 年内,若目标公司完成净利润指标合计数(即 3275 万元),则投资 方应当退还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 1.2 条或 1.3 条补偿给投资方的现金(自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公告之 日起 3 日内退还本金)或股票(自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按 1 元价格转回)。 1.5 目标公司应当在每年度截止后 4 个月内向投资方提供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确认过的年度财务报告,若目标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日期晚于前述截止日期,则提供审计财务报告的日期可顺延至全国股转系统披露日。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根据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 如果目标公司在每年度截止后 6 个月内仍未提供投资方认可的审计报告,投资方有权指定任何一 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该审计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二条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