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004 证券简称: 宝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表人。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 职工;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允许的其他情形。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券;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 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股份不得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或注销。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 以依法转让。本公司章程对股份 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转让其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合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 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遵守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股份,除应当符合本公司章程的 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并应遵守股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与公司 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对股份转让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规定,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 定。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5%。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 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公司章程、股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 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法院撤销。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