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公告

2024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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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他职权。                    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监事通过。                  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 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上公告。债 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的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的报
纸上公告。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上 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
列原因解散:                列原因解散: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 业期限届满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                  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解散。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公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公
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章程而存续。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公司章 过修改本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决议而存续。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公司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由董事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算组由董事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成。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应当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
司未了结的业务;            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
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                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
讼活动。                    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定的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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