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地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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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遣责的;

  (二)经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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