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地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证券代码:832255        证券简称:建通地信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五)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首次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权益分派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日常
经营、公司治理、中介报告、股份发行、股权激励、配股、股份解禁、债券发行、股权变动、更正、澄清致歉、风险提示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