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总监、信息披露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阅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信息披露负责人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信息披露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五)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并及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信息披露负责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信息披露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等应当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信息披露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产生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信息披露负责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信息披露负责人。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信息披露负责人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