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地信:公司章程

2024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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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材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披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系统公司其他规定和本章程,以及挂牌协议中关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系统公司其他规定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十)本章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信息披露负责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信息披露负责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信息披露负责人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原信息披露负责人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负责人职务。信息披露负责人辞职自信息披露负责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2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1名成员由公司的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以传真的方式

  (五)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股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快递、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短信送达董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快递、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短信送达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微信、短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相关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公司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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