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礼、孙先德、邓成刚、刘长春、江以德、李少冰、周培春作出了以下书面承诺:“在本次新三板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本次挂牌之日、本次挂牌期满一年、两年。在本人任职淮河化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淮河化工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淮河化工股份。”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邓成刚,2019 年 1 月 30 日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刘长春,2019 年 11 月 8 日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周培春,2019 年 12 月 17 日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根据 股份锁定承诺要求,2020 年 8 月 18 日,邓成刚、刘长春、周培春三位股东限售期满,对三位股东持 有的股份进行解除限售;李少冰,2021 年 4 月 26 日不再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2021 年 12 月 7 日限 售期满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解除限售;王雪礼,2022 年 4 月 25 日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22 年 12 月 7 日限售期满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股东淮南矿业作出了以下书面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淮河化工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淮河化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淮河化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将来成立之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淮河化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淮河化工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淮河化工,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淮河化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淮河化工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 司将向淮河化工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其他持有淮河化工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14 年以来,淮南矿业未有违反承诺。 根据 2022 年 11 月 29 日淮南矿业出具的《关于美亚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复函》 (淮矿政函 2022 年 90 号),淮南矿业集团通过股权转让后不再是美亚高新控股股东,也不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原承诺已履行完毕。 3、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均在《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中对股份锁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美亚高新 38.69%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美亚高新股份。”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4、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均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期间,本人将避免从事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规定的可能与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若确实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后续经营期间可能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下承诺,以避免形成实质的同业竞争关系,从而对公众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在本人可控制的资源范围内优先支持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 (2)对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类似企业的主要产品 及对应的细分市场进行严格划分,确保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和本收购人控制的其他类似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关系;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收购人将及时告知公众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公众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5、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为避免、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均在《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中对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与美亚高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 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收购人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美亚高新和美亚高新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美亚高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美亚高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6、关于保持美亚高新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美亚高新独立性,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均在《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中对保证美亚高新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美亚高新控股股东期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美亚高新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美亚高新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形式影响美亚高新的独立运营。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公众公司规范运作。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拟利用美亚高新的公众公司平台,将美亚高新做大做强。”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7、关于不注入金融资产、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1)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在《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中对不注入金融资产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本人不会向公众公司注入任何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不会利用公众公司平台从事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也不会将公众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 (2)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在《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中对不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不得导致美亚高新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作出如下承诺:“在完成对公众公司股权的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本收购 人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并且本收购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导致公众公司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 (3)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在《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补充承诺及声明》中对不注入房地产开发业务作出如下承诺:“在完成对公众公司股权的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本收购 人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 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8、关于收购人主体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均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声明如下: “本 人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本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亦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法律 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9、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吴长庚等 8 名一致行动人均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声明如下: “本人是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购买公众公司的股份,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本次收购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证券支付收购价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为多年积蓄,来源合法。收购后,收购人所持的美亚高新的股份均为本人所持有,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被收购公司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上述与收购相关的承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的《美亚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52)。 10、一致行动承诺 (1)若协议各方在挂牌转让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多数方的意见作出一 致行动的决定。遇无法决出多数意见的情况,则以甲方意见为准,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若协议各方在经营决策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包括在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多数方的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遇无法决出多数意见的情况,则以甲方意见为准,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2)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协议 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3)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 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美亚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11、关于限售承诺 根据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的拟认购对象承诺自愿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进行限售:拟认购人承诺自愿锁定时间为自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自愿承诺限售期届满后,可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如拟认购人在限售期届满前成为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另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限售。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 12、一致行动承诺 吴长庚、孙先德、江以德、唐君、程鹏、朱宗君、马志彬、孔维建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签署了《一致 行动人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凡是涉及到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本协议各方应先行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再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中按照该一致意见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表决。 (2)在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行使提案权时,本协议各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向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提出提案。 (3)在行使董事与监事的提名权时,本协议各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4)如若协议各方无法就涉及到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均同意在不违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