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九十九条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需要 回避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及 2 名以上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则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3%以上的股东向 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一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 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各 一名。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分别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传真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