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303 证券简称:澳凯富汇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 03 民终 11428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败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公告编号:2024-004);2024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1);2024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荣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智马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马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贤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2 民初 25023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智马公司、天安保险、奉贤公司赔偿澳凯公司损失5523159.51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智马公司、天安保险、奉贤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智马公司申请保全澳凯公司名下的财产具 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智马公司与北京航讯时代广告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讯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载明,双方 为合作站台灯箱广告代理销售事宜,航讯公司已经签署《关于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而《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澳凯公司等长沙龙跃迅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股东获得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是龙跃公司获得广东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铁公司)媒体点续签,这说明智马公司早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就知晓澳凯公 司名下共管账户内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2018 年 9 月 7 日,龙跃公 司与广铁公司续签广告合约,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成就,该款项归澳凯公司所有。另根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2018)沪 0116 民初 11850 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18 年 9 月 17 日,航讯公司向智马公司发 函告知龙跃公司已经于 2018 年 9 月 7 日与广铁公司续签广告合约的事实,并且 航讯公司、澳凯公司在该案中也均提出了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该款项的所有权属于澳凯公司的抗辩意见。这说明智马公司 2018 年 9 月17 日必然已经知道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成就的信息,即使智马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具备任何法律知识,其也应当知道支付条件成就之后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已经属于澳凯公司所有。但是,智马公司却在该案中继续保全澳凯公司的 15001610.97 元银行存款拒不解封,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金山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作出的(2018)沪 0116 民初 11850 号民事判决驳回智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后,智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再次将澳凯公司列为其与航讯公司之间合同 纠纷案的共同被告,并再次保全了澳凯公司的 15001610.97 元银行存款。智马公司在明知该款项已经属于澳凯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保全,主观恶意更加明显。一审法院在已经查明了这些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却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对这些事实不作任何评述,也不对智马公司的主观恶意作任何认定,明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具体审查时要判断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澳凯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但是,一审判决将主观过错界定为“只有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其诉讼请求与法院最终的 生效判决产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保全申请才属于存在错误”则属于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误读。判定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只有一个,即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既包括申请人诉讼请求与理由是否合理,也包括申请保全的标的、对象及方式是否适当。审判决对申请人主观过错的理解局限于诉的合理性,忽视了保全行为的适当性,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无论是智马公司提起的撤销合同之诉还是解除合同之诉,合同的相对方都只涉及航讯公司,澳凯公司实际上并非案件的适格主体,智马公司将澳凯公司列为案件共同被告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保全共管账户中的股权转让款。银行存款属于种类物,存放于谁的账户所有权就属于谁,所以不论澳凯公司名下共管账户中的款项是否来自智马公司,也不论款项是否由航讯公司共管,既然存放于澳凯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在法律层面其所有权就属于澳凯公司。智马公司对于共管账户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条件早在 2018 年 9 月 7 日已经成就的事实是明知的,所以实际上智马公司对于 2018 年 9 月 7 日之后 账户中的股权转让款在事实层面已经属于澳凯公司所有也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智马公司仍然继续保全澳凯公司名下的 15001610.97 元银行存款,保全对象和保全标的明显不适当,依法应被认定为保全申请存在错误。 3、智马公司的保全错误给澳凯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智马公司及其担保人天安保险、奉贤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智马公司的错误保全,导致澳凯 公司的 15001610.97 元银行存款在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被冻 结无法使用,给澳凯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 18983590.69元。澳凯公司因经济困难,考虑到诉讼成本,二审只要求智马公司、天安保险、奉贤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5523159.51 元。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申请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即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以下几点: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和基础,澳凯公司与智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和其他法律关系,智马公司请求撤销或解除其与航讯公司的《合作协议》,起诉澳凯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和基础;申请人是否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智马公司明知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其起诉航讯公司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起诉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澳凯公司,更应该认定主观上存在错误; 航讯公司 2018 年 4 月 28 日即已支付 1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智马公司明知该财 产是澳凯公司的,且在申请撤诉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上均可以说明申请人智马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3 民终 11428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462.12 元,由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需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50462.12 元(已交纳)属于诉讼的正常支出,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稳定与日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洛阳澳凯富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