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十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
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本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七)租赁

  1.承租人

  本集团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除选择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本集团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本集团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本集团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出租人

  (1)融资租赁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2)经营租赁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本集团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十八)分部报告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通过分析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3%、5%、6%、9%、13%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

      房产税                                                                            1.2%,12%

                          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1%、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

  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披露情况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5%
 吉安市天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20%
 抚州市天晟构件有限公司                                                                            20%
 江西天添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
 温州伟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20%
 金华天添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25%
 桐城市创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
 淮北市天添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20%
 金华婺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
 安徽天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
 淮北市天晟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20%
 浙江隽铠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20%
 金华市天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5%
 金华市华贸天下贸易有限公司                                                                        25%
  (二)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依据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已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因此2023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一)会计政策的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
“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会计估计的变更

  无。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无。

    六、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说明:期初指2023年1月1日,期末指2023年12月31日,上期指2022年度,本期指2023年年度。

  (一)货币资金

  1.分类列示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现金                                                  951.45                        401.45

      银行存款                                        37,606,946.56                  62,379,635.08

      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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