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否 附注事项索引说明 1、企业经营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企业经营存在季节性特征:季节性特征主要是指公司的聚天冬氨酸产品销售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聚天冬氨酸的主要应用领域是作为肥料添加剂应用于农业,主要供应给国内化肥生产企业,农业用肥季节性非常明显,一般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是旺季,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会出现淡季。 2、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总股本25,12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元人民币现金,合计共派发现金红利6,282,000元,权益分派于2024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二)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金额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前身石家庄开发区德赛 化工有限公司系 2000 年 5 月 18 日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15 年 12 月 9 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2.8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512.80 万元。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33684159 注册地址: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石炼中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邢振平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成立或控股) 2.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水处理设施运营;污水处理、工业节水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聚天冬氨酸盐、亚氨基二琥珀酸盐、土壤调理剂、肥料增效剂、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生产、销售;环保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从事与工业水处理、工业气体脱硫及绿色化学品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营业务分为:工业水处理和气体脱硫业务,包括为钢铁、制药、化工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的污水处理和循环水处理剂产品和托管运营服务;绿色化学品业务,生产和销售有益于环保、可完全降解的聚天冬氨酸和亚氨基二琥珀酸盐。 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绿色化学品聚天冬氨酸和亚氨基二琥珀酸盐等系列产品;水处理化学品;污水处理、环境治理的技术服务及承包运营服务等。 销售策略及客户:公司产品和服务采用直接销售模式,客户群比较稳定,水处理剂产品及工业水处理托管运营服务客户主要钢铁、制药、化工等行业客户,聚天冬氨酸客户主要为化肥企业。 公司主管部门:工业水处理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水利部;聚天冬氨酸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3.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已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持续经营 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因此,本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本公司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本报告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三)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公司及子公司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五)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超过 60 万元的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要的 单项金额超过 60 万元的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单项金额超过 60 万元的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 单项金额超过 60 万元的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项金额超过 60 万元的 收到/支付重要的投资活动现金 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六)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分步实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将多次交易事项判断为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1)吸收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合并方在达到合并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与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3.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吸收合并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在吸收合并日,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以吸收合并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吸收合并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吸收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吸收合并日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作处理,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吸收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留存收益。对于吸收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 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吸收合并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吸收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的以后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吸收合并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4. 为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七)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控制的判断标准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2. 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结构化主体等)。在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时,本公司综合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评估结构化主体设立目的和设计、识别可变回报的类型、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是否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回报可变性等的基础上评估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 3. 合并程序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本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要求保持一致,公司间的重大交易和往来余额予以抵销。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视同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范围,将其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分别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在报告期内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自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其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1) 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在报告期内,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或业务的,则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