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川3: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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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    协议价        56,779.20      28,389.60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6、关联往来余额

      往来项目              关联方                期末数                  期初数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

    其他应付款                                      642,540,585.69          642,540,585.69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

      租赁负债                                          105,338.00              162,117.20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

        债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0              49,563.09

六、  或有事项

    1、为深圳市中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年末实际贷款944万元。

    2003年4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本公司与深圳市中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本公司为深圳市中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振兴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一年。2004年5月21日,本公司接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款通知书(担保人),该通知告知逾期本金为944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期末公司未预计负债及利息。

    2、四川省第一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中国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广元公司棉花代理进口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诉本金为526万元,1995年至今的利息另计。已进入执行程序,未予履行。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此项诉讼累计确认预计负债800.42万元。

    3、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广元西凤游乐场游乐设备及安装款案,2005年10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4]川民终字第236号),判决本公司向成都泰隆游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231.6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已进入执行程序,未予履行。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此项诉讼累计预计负债578.44万元。

    4、成都华成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5月3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7)锦江民初字第977号),判决本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300,000.00元并偿付利息(从1998年6月19日起至款项给付清了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47元由本公司负担。截止本期末,本公司累计对300,000.00元计提利息81.76万元。
    5、成都星盛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盛娱乐公司)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1年4月15日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武侯民初字第165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4月终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毅、星盛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9,640.64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毅、星盛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442,188元;驳回张毅、星盛娱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反诉请求。

    2011年9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成民终字第3355号终审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民初字第1657号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撤销第二项。截止本期末,本公司对此项诉讼预计负债44.22万元。


    6、袁朝明、袁祥宝、袁梦因诉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实业公司”)对袁志勇(系袁朝明、袁祥宝、袁梦因的父亲)所负债务一案,法院认定本公司在外经实业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一,本公司在抽逃出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外经实业公司不能清偿袁志勇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袁志勇对外经公司享有债权:(1)欠款本金1,871,567元;(2)一般债务利息:以欠款本金1,871,5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317,904.93元;(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欠款本金1,871,5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752,323.14元;应承担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82元。已进入执行程序,未予履行。截至本期末公司未预计负债及利息。
七、  承诺事项

  本年本公司无重大需披露的承诺事项。
八、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24年8月23日本公司本期无其他需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九、  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14,520万元,美元916万元,年末实际贷款人民币14,520万元,美元916万元。该贷款、保证担保项下的全部权利已于2010年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转让给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投公司”)。对于此逾期借款担保的利息部分,已计算至2009年6月22日,信达公司转让给省国投公司后,本公司未再计提利息。

    (1)2011年,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成都亚华拍卖有限公司对公司位于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24层办公楼,以及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4号2栋营业房340.2平米、3单元5号住房65.48平米进行公开拍卖。201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分别以1,226.93万元、1,122.66万元、44.98万元竞买取得。2011年12月19日,省国投公司向法院提出以拍卖成交款冲抵债务的申请。

    被拍卖资产中的新南路84号2栋营业房340.2平米、3单元5号住房65.48平米属于上市前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在公司账上。

    (2)2012年,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卖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南分公司(如下简称海南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州路42号“经协大厦”第5、6层,面积为 1673.7平方米的办公房,并以变卖价款248.512万元用于冲抵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债务;2012年7月2日,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海口市玉沙路19号“城中城”小区B幢1310、1302、1303-1403、1306号,共计面积746.62平方米住房以及海南公司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华昌大厦”第12层电梯多变南侧4套,面积566.58平方米办公用房分别以三拍保留价62.41万元、55.54万元、78.39万元、62.41万元以及
175.251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所有,以清偿被执行人海南公司相应债务。

    (3) 2012年,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卖四川中川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玉林南路64号3栋1楼3号、6号、9号、10号,以及成都市高新区玉林南路64号1楼4栋1楼9号,共计面积143.70平方米的车库,并以变卖价款51.30万元用于冲抵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债务;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卖房地产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44号1栋,面积为34.54平方米营业房,并以变卖价款127万元用于冲抵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债务;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卖房地产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小区1栋1单元1号、10号,1栋2单元2号、3号、13号、14号,以及1栋4单元13及14号,共计面积为615.26平方米的住房,并以变卖价款312万元用于冲抵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债务;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房地产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玉林南路64号1号,面积为32.58平方米的地下车位以三拍流标价7.603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所有,以清偿被执行人海南公司相应债务。

    被执行资产中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小区1栋1单元1号、10号,1栋2单元2号、3号、13号、14号,以及1栋4单元13及14号,共计面积为615.26平方米的住房属于上市前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在公司账上。

    (4)2012年,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成都亚华拍卖有限公司对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1号楼1302室面积为44.42平方米办公楼,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11栋4单元3-4号面积为219.08平方米的房产以及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王家坝街16号2栋1单元1号、2号、5号、9号、11号、2栋1单元3号、7号共计面积为485.1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价款分别为29.75万元、106.56万元、236.44万元,省国投公司向法院提出以拍卖成交款冲抵债务的申请;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卖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王家坝街16号2栋1单元6号、12号,共计面积138.6平方米的房产,并以变卖价款70.94万元用于冲抵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债务;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公司在从钢、安国胜、漆零春刑事追赃发还一案中应发还赃款共计2,887.34万元预计扣划,用于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省国投公司债务;根据省国投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亚奥拍卖有限公司对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横街19号,面积为6001.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价款7,829万元,其中2,800万元用于抵偿本公司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担保责任,余下款项由省国投公司在2021年向法院提出以拍卖成交款冲抵债务的申请;

    被执行资产中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11栋4单元3-4号面积为219.08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王家坝街16号2栋1单元1号、2号、5号、9号、11号、2栋1单元3号、7号共计面积为485.1平方米的住房、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王家坝街16号2栋1单元6号、12号,共计面积138.6平方米的房产以及位于成都市武侯横街19号,面积为6001.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上市前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在公司账上。

    (5)省国投公司通过上述执行公司上市前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收回债权6,922.58万元,由于该等非 经营性资产属公司上市前已剥离的资产,也不在公司账上,公司未对该等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截至本
 期末,本公司对省国投公司负债余额为64,254.06万元(包括外币负债汇率变动影响)。

    2、1997年2月由四川省财政厅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用于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工程项目的遗留问题,该贷款已于2002年2月20日到期。经申请,国家财政部2003年2月25日出具了《财政部关于中川国际公司乌干达欧文电站善后工作外汇贷款处理意见的函》[财行函(2003)7号],根据该函,该贷款延期至2005年2月20日,延期期间不计利息,截止本年末,延期手续仍未办理完毕。2021年12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请尽快清偿《外汇贷款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本息的函》[进出银优贷字(2021)447号]。根据该函,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公司欠《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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