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288 证券简称:安美勤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7 第一节 董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 第七章 监事会 ...... 23 第一节 监事 ...... 23 第二节 监事会 ...... 2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26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2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2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0 第十三章 附则 ...... 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都安美勤资讯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成都安美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 文名称为:Chengdu Amaz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118 号 3 栋 16 层 1 号,邮政编 码为 61001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66.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检验检测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没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王雪倩等 2 人,发起人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王雪倩 966.15 95% 净资产折股 2013.12.31 王小仲 50.85 5% 净资产折股 2013.12.31 合计 1017 100% -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66.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期间,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公开转让的相关规则。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