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生物: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6日查看PDF原文
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所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售后租回交易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本公司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照资产购买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本公司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本公司将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收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本公司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
(三十二)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重要会计政策未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本报告期未发生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五、税项
(一)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境内销售              13%

                  其他应税销售服务行为  6%

增值税                                                          注 1

                  不动产租赁            5%

                  简易计税方法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详见下表              注 2

注 1:不同纳税主体增值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税率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6%

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3%、3%

武汉市长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3%、3%

上海佑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免征

深圳康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免征

深圳纳码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免征

北京康美天鸿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免征

武汉康美天鸿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免征

重庆捷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免征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以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为原料生产的生物制品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计提 6%的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 2014年 7月 1日起,上述自产产品的增值税 “依照 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 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第 8号文件公告,为支持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北京实验室、武汉实验室、重庆捷时提供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服务,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免征增值税。
注 2: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备注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

武汉市长立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5

上海佑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

深圳康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                        详见本附注六、税项(二)所
深圳纳码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                        述

北京康美天鸿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  25
司
武汉康美天鸿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  5
司

重庆捷时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5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1.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长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将连续三年享受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 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高新证书编号              所得税优惠期间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202144207031            2021年度-2023年度,2024 年
                                                            复审资料已提交

北京康美天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R202311002225            2023年度-2025年度

武汉市长立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GR202342003299            2023年度-2025年度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2
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 12月 31日。
子公司上海佑宜、康美软件、纳码医疗、武汉实验室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项 目                                    2024.06.30                2023.12.31

 库存现金                                          18,876.72                  18,876.72
 银行存款                                      10,273,923.81              31,054,405.85
 其他货币资金                                  28,004,302.57              12,618,892.20
 未到期应收利息

 合 计                                          38,297,103.10              43,692,174.77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本公司共有 7笔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除外未发现其他质押、冻结,或有潜在收回风险的款项。
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账户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冻结原因

 深圳康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42.36            诉讼
 深圳高新园支行

 武汉长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3.34          1,333.34  公司车辆 ETC专
 武汉新福路支行                                                                  用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      22,170,918.83      12,119,644.56            诉讼
 试验区永丰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          49,555.34        49,504.99            诉讼
 海支行

 北京实验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8.12            58.12            诉讼
 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北京实验室-宁波银行                      4,751,319.91                -            诉讼
 北京实验室-招商银行永丰支行              648,591.96                -            诉讼
 北京实验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82,525.07        333,775.07            诉讼
 司北京温泉新区支行

 合 计                                  28,004,302.57      12,506,458.44

2、应收票据
(1)应收票据分类列示

项 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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