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三十) 租赁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1. 租赁合同的分拆
当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2. 租赁合同的合并
本公司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3.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除应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本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不包含购买选择权且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
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4.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的分类
本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本公司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本公司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2)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计量时,以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收款额包括:
1)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后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所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十一)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 会计政策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政策未发生变更。
2.会计估计变更
本期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四、税项
(一) 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收入类型 税率 备注
境内销售货物 13% —
增值税 施工安装服务 9% —
其他应税销售服务行为 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5%、7% —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 —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北京太极华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广东华保数据有限公司 15%
上海菲耐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5%
北京电科华保软件有限公司 25%
(二) 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东华保数据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公司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提供技术开发
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 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名称 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纳税主体名称 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太极华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
“GR202311005577,有效期 3 年。本公司 2023 年减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华保数据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广东华保数据有限公司 审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GR202244004863”,有效期 3 年。该公司 2023 年减
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菲耐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
上海菲耐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术企业审核,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
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GR202231006326”,有效期 3 年。该公
司 2023 年减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以下金额单位若未特别注明者均为人民币元,期末指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初指 2024 年 1 月 1 日,
上期期末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释 1.货币资金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库存现金 3,116.00 8,634.59
银行存款 30,135,641.29 50,866,470.74
其他货币资金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