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价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 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30.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备注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 本集团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 说明 1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说明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集团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上述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因满足抵消条件以抵消后的净 额列报。因此,前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 2023 年 1 月 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 年的 利润表未产生影响。详见本附注“五、16”。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集团本年未发生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四、税项 1. 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提供服务收入、租赁收入 1%、3%、5%、6%、9%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2% 房产税 租赁收入 1.2%、1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16.5%、15%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 除子公司创富香港的利得税税率适用 16.5%外,其余各纳税主体主要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 税收优惠 (1)财税【2023】19 号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旺田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取得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核发的深南税税通【2019】166555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深圳旺 田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收入免征增 值税。根据财税【2022】4 号文件规定,该优惠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财税 【2023】42 号文件规定,该优惠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3)财税〔2021〕30 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 业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富金科技有限公司符合该优惠的条件。 (4)根据财税【2023】12 号文件规定: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6)根据财税【2018】76 号规定: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 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7)根据财税【2023】7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9)根据财税【2013】5 号文件规定: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 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56,085.13 83,429.18 银行存款 17,520,055.27 26,838,004.80 其他货币资金 86,876.10 128,899.09 合计 17,663,016.50 27,050,333.07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4,944,073.32 4,953,602.87 其中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银行存款 72,820.00 - 合计 72,820.00 - 2.交易性金融资产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102,060,000.00 96,480,000.00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银行理财 68,060,000.00 58,480,000.00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政府债券 34,000,000.00 34,000,000.00 财通证券公司理财 - 4,000,000.00 合计 102,060,000.00 96,480,000.00 3.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按账龄列示 账龄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内(含 1 年) 5,141,431.86 5,240,792.43 1-2 年 158,981.65 189,433.37 2-3 年 - 22,269.10 合计 5,300,413.51 5,452,494.90 (2)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列示 2024 年 6 月 30 日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类别 比 计提 账面价值 金额 例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