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79 21,539.49 307,671.54 15,383.58 限公司 深圳市辛吉港商务服务 233,950.46 11,697.52 340,778.58 17,593.55 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港创客空间有 606,689.64 30,334.48 479,796.45 19,229.32 限公司 深圳市辛方田创客空间 346,261.86 17,313.09 281,428.82 14,071.44 有限公司 长沙辛汇商务服务有限 115,417.83 5,770.89 350,973.68 17,548.68 公司 杭州立新汇商务服务有 248,692.00 12,434.60 - - 限公司 应收账款 深圳市创智创客空间有 60,436.27 3,021.81 44,087.37 2,204.37 限公司 应收账款 广州市星耀商务管理有 101,552.08 5,077.60 60,005.05 3,000.25 限公司 应收账款 深圳市乐享家酒店公寓 58,258.08 2,912.90 34,239.61 1,711.98 有限公司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负债 至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910.55 9,235.38 合同负债 深圳市小海豹超细微珠科技开发有限 - 895.08 公司 合同负债 深圳市创富村投资有限公司 1,005.47 - 合同负债 深圳市财富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2,212.03 - 合同负债 深圳市旺田港贸易有限公司 1,005.47 - 合同负债 深圳市文正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36.42 - 合同负债 深圳市持富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212.03 - 合同负债 燕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 其 他 应 付 至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000.00 - 款 其 他 应 付 燕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380.00 - 款 其 他 应 付 深圳市持富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157.60 2,157.60 款 其 他 应 付 深圳市创智创客空间有限公司 4,223.38 107,133.26 款 其 他 应 付 广州市星耀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111,202.37 131,296.66 款 其 他 应 付 深圳市乐享家酒店公寓有限公司 32,267.17 18,848.87 款 其 他 应 付 深圳市辛研田科技有限公司 384,244.53 252,649.15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 年 6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款 其中:深圳市爱守候酒店公寓有限公 120,723.07 60,793.13 司 深圳市爱创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07,455.95 50,209.16 深圳市辛吉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5,828.37 39,876.18 深圳市大港创客空间有限公司 12,128.00 7,631.73 深圳市洽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56,794.00 53,807.40 深圳市辛方田创客空间有限公司 55,635.14 32,886.55 长沙辛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5,680.00 7,445.00 十三、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1)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租赁合同及财务影响 本集团不可撤销租赁已在租赁负债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披露。 (2)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无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1)未决诉讼 1)捷盛创客空间瑞思大厦查封诉讼案 子公司深圳市捷盛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盛创客”或“公司”)于 2018年3月6日向刘海景和深圳市广业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二层、三层(以下简称:“瑞思大厦”)的办公室,租赁面积共 4,871.84 平方 米,租赁期限至 2034 年 1 月 8 日止。 上述瑞思大厦办公室因刘海景、深圳市广业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案,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裁定查封瑞思大厦二层 【2,275.97 平方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裁定查封瑞思大厦三层【2,595.87 平方米】。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7 日针对深圳中院裁定查封瑞思大厦 三层事项,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确认捷盛创客签订的瑞思大厦租赁合同 有效,保障承租人权益。2019 年 10 月 14 日深圳中级院下达了(2019)粤 03 执异 153 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次执行异议进行了裁定,深圳中院认为公司请求在法院处置其涉案房产时,保障其对涉案房产的承租权益,于法无据,深圳中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公司的 异议请求。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已经受 理,2020 年 4 月 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申请复议案件下达(2019)粤执复 903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上述深圳中院执行裁定,并要求深圳中院重新审查。2021 年 4 月 26 日深圳中级法院下达(2020)粤 03 执异 516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深圳市捷盛创客空 间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5 日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法院已经受理,2022 年 9 月 30 日,广东高院组织当事人参加执行听证。2023 年 10 月 16 日,广东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捷盛创客的复议申请。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针对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查封瑞思大厦二层事项,向上 海金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确认确认捷盛创客签订的瑞思大厦租赁合同有效, 保障承租人权益。2020 年 12 月 7 日,捷盛创客收到(2020)沪 74 执异 112 号执行裁定 书,裁定驳回捷盛创客的异议请求。捷盛创客对裁定不服,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提出 执行异议。该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开庭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做 出一审判决,驳回捷盛创客全部诉讼请求,捷盛创客已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开庭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做出二 审判决,驳回捷盛创客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23 年 11 月,捷盛创客提起再审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将再审申请转给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立 案。捷盛创客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传票,捷盛创客 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到庭,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询问。 2023 年 11 月,捷盛创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已将再审申请转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 年 4 月 25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捷盛创客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2024 年 4 月 11 日,捷盛创客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粤 03 执恢 66 号 《限期搬离通知书》及《产权异议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三层房产的实际占用人在通知书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离。逾期不搬离,将依法强制搬离。如对瑞思大厦三层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租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益,并不影响处置瑞思大厦三层房产。 2024 年 6 月 19 日,捷盛创客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3)沪 74 执恢 62 号《公 告》,责令被执行人及罗湖区新秀路新秀村瑞思大厦二层房产的实际占用人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离。 2024 年 6 月 28 日,捷盛创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23)最高法民申 3351 号民事 裁定书,驳回捷盛创客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涉物业瑞思大厦二层、三层,目前捷盛创客仍可正常进行对外出租业务,在租会员客户服务未受影响,本诉讼尚未对本集团经营方面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本集团已于 2021 年对涉案物业全额计提减值。 2)万达广场诉讼案 本公司营运中心万达广场 A 原业主上海润朋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 显缺乏偿债能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7 月 26 日作出(2019)沪 0101 破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润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08 月 20 日作出(2019)沪 0101 破 1 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润朋 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代表上海润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与新业主上海畅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畅本”) 签署《房屋买卖交易合同》,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20 日做出的 (2019)沪 0110 破 1 号之三的裁定,该房屋产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起归上海畅本所 有。上海畅本 2021 年 10 月 20 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 海分公司返还房屋,并支付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