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积金。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股东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 第一百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七十条 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个月内进行分配。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七十六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条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 第一百 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七十七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条 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七十八 大会决定。 决定。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务所,应当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所,应当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第一百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七十九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 条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八十二 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 条 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公告的方式进行。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第一百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九十三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条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相应的担保。 保。 第一百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九十四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条 的公司承继。 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第一百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九十五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条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一百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九十七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条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提供相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满; 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九十九 闭或者被撤销; 散; 条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闭或者被撤销;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散公司;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出现。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公司出现上述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第二百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条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零一条 财产; 产;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