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上 第二百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零二条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组申报其债权。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第二百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零三条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第二百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零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民法院。 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百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零六条 司财产。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零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第二百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零九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第二百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一十条 修改本章程。 章程。 第二百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 (四)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 一十三 参加股东大会; 加股东会; 条 第二百 一十四 (二)股东大会; (二)股东会; 条 释义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 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百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股东。 一十八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条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十四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条 规则。 则。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第二百 后生效。章程中与公众公司相关的 效。章程中与公众公司相关的规定, 二十五 规定,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条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适 日起适用。 用。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 3、股东及其代表可以以信函、传真、上门等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9:30 (三)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倪萍 联系电话:010-63429155 (二)会议费用:与会人员相关餐饮费和交通费自行负责。 五、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