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368 证券简称:快乐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为维护北京快乐营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为 2570.9091 万元人民 公司注册资本为 5141.8182 万元人民 币。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币。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董事会召开由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上过半数以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选举产生新的 法定代表人。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法定代表 人的部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 登记的申请。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股份总数 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股份总数2570.9091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5141.8182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 1 元。 值 1 元。 无已发行的股份数 持有人名称:天津博福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持有数量(万股):2595.5272;持 有比例(%):50.4788 持有人名称:曹 辉;持有数量(万股):2057.4886;持 有比例(%):40.0148 持有人名称:刘 露;持有数量(万股):207.2732;持 有比例(%):4.0311 持有人名称:吴晓 燕;持有数量(万股):167.6462;持 有比例(%):3.2604 持有人名称:北京 六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数量(万股):60.0000;持有比例 (%):1.1669 持有人名称:郭彬;持有 数量(万股):21.0830;持有比例(%): 0.4100 持有人名称:房倩宇;持有数量 (万股):13.4000;持有比例(%): 0.2606 持有人名称:郝鹏;持有数量(万 股):13.4000;持有比例(%):0.2606 持有人名称:赵培喜;持有数量(万股): 6.0000;持有比例(%):0.1167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和股东会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做出 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应当为股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若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参与 三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 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为 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 若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参与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起诉讼;监事会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