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本集团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集团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集团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本集团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本集团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集团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本集团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本集团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九)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金融工具 1.永续债和优先股等的区分 本集团发行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如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则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则本集团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除按上述条件可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以外,本集团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本集团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按照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负债,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2.永续债和优先股等的会计处理方法 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其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详见本附注“三、(二十一)借款费用”)以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本集团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相关交易费用亦从权益中扣减。本集团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本集团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十)收入 1.按照业务类型披露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1)收入的确认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包括地面服务收入、托管收入、包机收入、飞行支持服务收入等。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本集团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收入确认。 本集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 ③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资产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集团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本集团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集团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本集团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集团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⑥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本集团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 托管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固定的托管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采用直线法的方法确认收入。变动的托管收入在服务提供完成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地面服务、包机服务、飞行支持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关服务提供完成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3)收入的计量 本集团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本集团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①可变对价 本集团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己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②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③非现金对价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本集团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本集团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④应付客户对价 针对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三十一)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集团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集团将对于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三十二)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并享有相应所有者权益而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本集团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才能确认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集团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集团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十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本集团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三十四)租赁 1.作为承租方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 (1)判断依据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的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 (2)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作为出租方的租赁分类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 (1)融资租赁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