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货: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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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344,469.28      1,749.73  1,505,318.54    568,341.84    2,419,879.39

租赁负债              2,591,513.46    753,122.63  112,338.52    103,030.02    3,560,004.63

      合计        570,581,628.53  2,745,684.56  1,846,688.86  1,679,371.78  576,853,373.73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

                                                    期末公允价值

    项 目                      第一层次公允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公允

                                  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    价值计量        合计

                                                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0,147,774.04                            10,147,774.04

        1、债务工具投资

        2、权益工具投资

        3、其他                  10,147,774.04                            10,147,774.04

      (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85,229,059.43  85,229,059.43

        1、债务工具投资


        2、权益工具投资

        3、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85,229,059.43  85,229,059.43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  10,147,774.04            85,229,059.43  95,376,833.47

    额

  2. 持续和非持续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市价的确定依据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投资和能确定期末金额的理财等,其公允价值是按资产负
  债表日的市场报价确定的。

  3. 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

      定量信息

      通过了解信托产品 2024 年度的运营情况,并收集信托产品涉及到的主要公司财务
  数据,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测算并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数据进行对比,显示相关财务
  指标未发生重大变化,故确认信托产品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
  的公允价值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确认的公允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关联方及其交易

  1. 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母公司对本  母公司对本

      母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的持股  公司的表决

                                                              比例%      权比例%

 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  商务服务业    3,348,035.00      91.09        91.09

    注: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的相关
安排,并为推动执行法院裁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通过司法协助执行
方式推动了将长江租赁所持公司的 91.09%股权变更登记至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的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尚未获得证监会批准。
  2. 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所属的子公司详见附注七、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3. 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

天津芷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其他关联方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公司                    其他关联方

  4. 关联方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金额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雇主责任险          17,218.28          9,078.66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  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                                                      49,140.00                00

天津芷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服务费              0.00          33,333.33

              合  计                                      66,358.28          42,411.99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无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754,980.24              747,371.52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关联方应收款项。

  (2)应付项目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关联方应付款项。

  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

1.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2. 或有事项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1. 关于邓 XX 诉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
(1)案情简述

  2014 年 8 月 29 日,本公司与邓 XX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邓 XX 在本公
司开设股指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客户号 914XXXX,中金所交易编码 01206XXXX。双方在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当邓 XX 风险率>100%时,本公司不再接受邓 XX 的新单交易指令,并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邓 XX 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邓 XX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本
公司有权对邓 XX 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邓 XX 可用资金大于等于 0”。
  2015 年 7 月 7 日收盘后,邓 XX 期货交易账户持有 9 手 IF1507 多单,客户权益
为 1,124,844.82 元,可用资金-18,070.58 元,风险度 101.61%,本公司依约在当天结算
后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此外,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17 时 36 分,电话
提示相关事项。7 月 8 日上午,本公司将邓 XX 持有的 9 手多单全部强行平仓。邓
XX 以本公司强行平仓违法违规为由,要求本公司承担强制平仓经济损失2,679,171.19 元。
(2)案件现状

  本案一审在深圳市中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作出一审判
决,驳回原告邓 XX 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本公司胜诉。

  本案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由原告邓 XX 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12 月 2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终 1551 号判决,
邓 XX 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败诉人邓 XX 不服,于 2017 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 2017
年底裁定提审该案件,2018 年 6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
最高法民再 80 号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 1551 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 206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9 年 7 月 4 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 96 民初 380 号应
诉通知,受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的邓 XX 诉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

  2020 年 9 月 22 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 96 民初 380 号民
事判决,驳回原告邓 XX 的诉讼请求。2020 年 9 月 30 日邓 XX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12 月 23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2020)琼民终 549
号,且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收
到法院的判决结果。
2. 关于子公司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京坤合同纠纷一案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发布《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合同债务人
之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去世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 2018 年 3 月 19 日子公司睦
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接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京坤”)通知,其实际控制人(担保人)李强意外去世,公司随即安排人员核实,并于 3月 20 日获得相关证明,证明其实际控制人已去世。

  2018 年 3 月 22 日,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上海京坤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 76,417,400.13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000,000.00 元。

  (2)本公司与上海京坤、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并取得了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因此请求判
令本公司享有对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质权,并请求判令新兴铸管向本公司支付其应向上海京坤支付的账款。

  (3)上海京坤已将其持有新兴铸管价值为 8000 万的提货单背书转让给本公司,因此请求判令新兴铸管向本公司给付铜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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