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货: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年08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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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4,000,000.00 元。

  (5)请求判令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6)请求判令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建安徽公司”)对上海京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 年 3 月 30 日,由于中国城建安徽公司及李强对公司与上海京坤开展合作
购销业务而享有的上海京坤的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2018 年 4 月 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财产保全执行情况书,具体情
况如下:(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城建安徽公司持有的淮南中城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被中国城建安徽公司持有的淮南国建置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股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城建安徽公司持有淮南中城建能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
股权。冻结期限 3 年,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2)轮候查封
被申请人李强名下位于上海市黄金城道 600 弄 11 号 3301 室二号地下车库地下 1 层
车位 50 的房地产,查封期限 3 年,自 2018 年 4 月 8 日至 2021 年 4 月 7 日止。(3)
冻结中国城建安徽公司持有的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
3 年,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5 日。

  2018 年 10 月 19 日新兴铸管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法院将本案移至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9 年 3 月 11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民辖终 58 号裁定,驳回
新兴铸管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 年 7 月 2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作出(2018)沪 01 民初 544 号之二裁定,驳回原告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


  2019 年 11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 01 刑初 67 号刑
事判决,判付海良、王坚、杜智君合同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海良、王坚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20 年 3 月 3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9)浙刑终 460 号,
驳回被告人付海良、王坚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鉴于刑事部分案件已完结,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对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与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
事诉讼进行立案(2021)沪 0115 民初 103476 号。2021 年 11 月 16 日,子公司收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案件按撤诉处理。

  2022年2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进行立案(2022)沪
0115 民初 19729 号,案件定于 2022 年 05 月 12 日上午 09 时 15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丁香路 611 号本部第十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2022 年 7 月 15 日,代理律师收到法院通知,两被告需要公告送达开庭文书,
并定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09 时 15 分进行开庭。

  2022 年 10 月 13 日,代理律师在上海浦东新区参与庭审,被告上海京坤和中国
城建安徽公司未到庭。

  另外,由于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决定启动对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
的预重整程序,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1)浙 0111 破申(预)40 号之一决
定书,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裁定该公司
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其破产重整管理人
申报债权。2022 年 5 月 11 日,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参加了新兴铸管(浙
江)铜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的线上会议。2022 年 5 月 26 日,新兴
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已经债权人同意并公告。2022 年 9 月 7日,代理律师收到管理人的通知,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不被确认。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 9 月 15 日向管理人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2023 年 1 月 13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2022)沪 0115 民初 19729 号
案件进行了判决,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6,417,400.13 元及违约金 6,000,000.00 元;

  二、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睦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3,887.00 元,公告费 560.00 元,共计 454,447.00 元(原告已预付),
由被告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23 年 2 月 16 日,法院将判决书公告送达两被告。

  2023 年 4 月 4 日,经与代理律师沟通,两被告没有提出上诉,2023 年 4 月 27
日成功退费。2023 年 5 月 10 日,睦盛投资依据上诉判决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申
请已正式立案。2023 年 11 月 6 日,睦盛投资收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上海京坤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 年 4 月,睦盛投资已聘请案件风险代理律师,对被告的财产线索等进行追查,持续推进案件执行进展。

  另外,由于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被杭州市富阳
区人民法院正式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睦盛投资依法向其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债
权。2022 年 5 月 11 日,睦盛投资参加了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案第一次债权人的线上会议。2022 年 5 月 26 日,新兴铸管(浙江)铜业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事项已经债权人同意并公告。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破产重整管理人
的通知,睦盛投资申报的债权不被确认。2022 年 9 月 15 日,睦盛投资向破产重整
管理人提交了债权异议申请书。2023 年 6 月 29 日,睦盛投资收到了管理人邮寄的
纸质版通知书,对睦盛投资的债权复核为不予确认。睦盛投资持续争取该项债权的确认事宜。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未决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事项

  (1)海航武陵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到期,最后一期
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到期。经多次延期后,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终止计划进入清算。
截止本报告日,融资人已兑付全额本金,剩余未付利息总额 4,551,557.90 元。由于
融资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延期利息,根据投资者意见,2023 年 9 月 21 日我司向深圳
市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融资人接到法院开庭审理通知后,与我司积极沟通,希望达成和解,但融资人提出和解方案与我司要求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和解。
10 月 25 日法院正式立案,2024 年 1 月 3 日开庭审理,1 月 30 日,法院出具判决书,
判决我司胜诉,我司提出的各项诉求基本都获得法院准许,包括要求融资人支付延期利息、罚息等。融资人收到判决书后,决定上诉。本报告期内法院未通知下次开庭日期。

  (2)海航润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终止,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25 日,融资人已偿还全部本金共计 29,900.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润
云 1 号已向投资者兑付所有本金。按照一审判决书,润云 1 号的待付利息为10,752,360.27 元。鉴于润云 1 号托管账户无可用资金且未能有效筹集到评估费用,
评估拍卖流程暂缓执行。2022 年 9 月 22 日融资人向我司发函,希望就润云 1 号利
息诉讼案件达成庭外和解,并提出两种和解方案。我司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征询意见,经统计与复核,最后共有 4 位投资者同意八折清退。由于大部分投资者不同意和解方案,我司开始推进强执执行流程。11 月 15 日,代理律师收到法院的摇珠通
知,11 月 23 日下午 14:10 进行公开摇珠产生评估机构,最终确定的是“深圳市鹏
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11 月 25 日,收到法院的《交费通知单》,本案预收评估费为 197,200 元,经过评估机构沟通后,可先支付 5 万元,但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发现,账户内金额不足 5 万元,加上润云 1 号托管账户没有资金,故资管部决定征询投资者是否愿意垫付,但投资者不同意垫付,且我司认为被执行人之一施甸县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46%股权评估后也很难成功拍卖变现,故终止本次执行。

    2023 年 1 月 30 日,融资人表示现财政有一笔拨款,如投资者在两个星期内答
复则可足额兑付按照之前谈的和解方案的金额(判决金额的八折),逾期不答复或者不同意则财政会把上述资金收回。5 月 8 日,资管部通过征询函的方式再次征询投资者的意见,其中,8 位投资者对两个和解方案均不同意,6 位未表决,本次征询投资者依旧不同意融资人提出的和解方案。7 月 5 日,代理律师向法院继续提交续冻申请书和次债务人强制执行申请书,推进强制执行程序。8 月 8 日,稽核部受律师委托办理执行案件追加当事人材料提交事宜,向法院协助提交申请追加施甸县政府作为被执行人。9 月 8 日,收到经办律师通知,法院已委托评估机构“深圳市鹏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房产拍卖,由于需支付评估费及评估

  人员差旅费才能推进评估工作,我司经与代理律师、托管方沟通,决定先行垫付上

  述费用 15,000 元。10 月 25 日,我司预先垫付了评估费用 15,000 元给评估公司。11

  月 6 日,我司收到评估公司发过来的现场勘查通知书,我司派人协助评估公司于

  11 月 10 日前往施甸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工作。11 月 27 日,根据融资人提出和解的

  建议,我司汇总了代理律师和投资者的意见后,把和解协议发给融资人。12 月 18

  日,代理律师收到法院的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融资人的三套房产,并于 1 月 3

  日在上述三套房产上粘贴了相关的搬迁通知书。

      2024 年 1 月 29 日,我司再次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书,申请法院尽快启动拍卖

  程序。2 月 22 日,我司收到法院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等待进入拍卖

  程序。

      罗湖区法院分别在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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