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568 证券简称:阿波罗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阿波罗机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规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包括重大诉讼、仲裁、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