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得环境:公司章程

2024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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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经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24 年 5 月 20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事 ......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与信息披露...... 4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十一章 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三章 附则......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上海赫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虹口区同心路 723 号 16 幢 1A202 室。

  第四条 公司股本为人民币 14,750,000 股。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服务社会,实现公司价值和 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环保科技、智能科技、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汽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环保设备、机电设备、汽车配件、橡塑制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董 事会秘书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 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十七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  持 股 比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例(%)

 1  上海赫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15.00  50.81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2                孙樑        67.50    10.89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3              葛茂忠      52.50    8.47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4  斯切格(上海)机械有限公司 50.00    8.06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5              芦莉菲      50.00    8.06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6                刘渊        15.00    2.42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7  上海和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60.00    9.68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有限合伙)

 8              周宇颖      10.00    1.61    净资产折股 2015.9.30

            合计              62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75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同股同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协议方式;

  (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该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转让,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规则。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

  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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